內蒙古筑業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怎么樣?

內蒙古筑業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是2001-01-02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牙克石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注冊地址位于牙克石市林城路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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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筑業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50782720178624J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企業法人邢忠學,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內蒙古筑業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許可經營項目:無 一般經營項目:建筑工程設計(甲級),公路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農林行業(林業工程)設計(甲級),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工程咨詢(甲級),市政工程(道路、給水、排水)設計(乙級),測繪(工程測量、地籍測繪、地圖編制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丙級),鉆井(壹級),打字、復印,工程勞務,原生鹽采掘勞務,農業種植,林業苗木生產,裝飾裝修材料經銷,可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在內蒙古自治區,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67497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1000萬 和 1000-5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160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優秀。

內蒙古筑業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對外投資9家公司,具有6處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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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用地可建房屋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農林)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派駐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國家林業局直屬各調查規劃設計院:

為保護林地資源,加強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審核審批程序,明確審核審批內容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林業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

一、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條件和范圍

(一)國務院批準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 *** 批準的國防、交通、能源、水利、農業、林業、礦山、科技、教育、通訊、廣播電視、公檢法、城鎮等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含臨時占用,下同)各類林地。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 *** 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人民 *** 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以外的林地。

(三)省級人民 *** 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下同)、縣級以下(含鄉(鎮)級,下同)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和省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以外的林地。

(四)省級以下、鄉(鎮)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保護區)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

(五)經批準的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原則上可以使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農田建設等,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因對石質、沙質、土質有特殊要求的,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項目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應將具體情況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權限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報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

建設單位或其法人代表變更的,要有變更證明。

(二)建設項目批件。

1.大中型建設項目,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水電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兩階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2.小型建設項目,要有選址和用地規模的批準文件。

3.勘查、開采礦藏項目,要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批準文件。

4.因建設項目勘測設計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5.建設項目用地為:總占地面積3%作為自建房和辦公用房。

(三)其他證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護區范圍內林地的,要提交有關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要提交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占用征用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要提交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西部地區除關系國民經濟全局和長遠發展、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國內銀行貸款投資于國家非限制類產業的項目,需要 *** 平衡建設、經營條件的,要有項目建議書批復和符合本條對項目規定的證明材料。

(四)林地權屬證明。

申請占用征用的林地,已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林權證復印件;未

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縣級以上人民 *** 出具的權屬清楚的證明;有林權爭議的,要提交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處理的決定。

(五)補償協議。

建設單位與被占用征用林地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和安置補助協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統一制定補償、補助方案的,要有該人民 *** 制定的方案。

(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符合國家林業局林資發[2002]237號文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請表。

建設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時,填寫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請表》。

占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單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國有林業局申請;跨國有林業局經營區的,分別向各國有林業局申請。占用征用非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單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跨縣級行政區的,分別向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

三、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的受理

(一)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申請后,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應當嚴格核對申請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印章后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建設單位重新申請。

(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確認申請材料齊全、合格的,應當組織制定在當年或次年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措施。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不能按時按量恢復森林植被的,必須將不能按時按量恢復森林植被的說明材料與申請材料一同上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落實。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點、面積、樹種、林種和作業設計,以及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措施等。

(三)占用征用非重點林區林地的,地方林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申請占用征用的林地進行現場查驗,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不少于2名有資質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查驗;占用征用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70公頃以下且未跨縣級行政區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占用征用林地跨行政區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占用重點林區林地,在一個國有林業局經營區內的,由所在地國有林業局組織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在兩個以上國有林業局經營區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業(森工)主管部門組織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到現場查驗。占用征用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到現場查驗。

(四)承擔現場查驗的人員或單位,查驗后要按照規定向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現場查驗報告。報告要說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積、位置、地貌等基本情況,地類、權屬、林分起源、林種、林木蓄積或竹林株數等森林資源現狀,是否在保護區范圍內,是否在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和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的范圍內,是否有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古樹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辦手續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為。查驗人員或單位要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交虛假現場查驗報告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

(五)林業主管部門應從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留存一套申請材料后,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需組織制定恢復森林植被措施或現場查驗的,林業主管部門應在25個工作日內將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場查驗報告一并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

(六)占用征用林地應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審批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要用正式文件上報,并附具一套申請材料和恢復森林植被措施、現場查驗報告。

四、審核審批的管理

(一)根據建設項目批件,一個項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設單位應當一次申請,不得分為若干段或若干個子項目進行申請;林業主管部門也不得分級、分次進行審核審批。臨時占用林地的,按照審批權限分別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手續。

(二)國務院批準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如公路、鐵路的橋梁、隧道,水利(電)樞紐的導流(渠)洞、進場道路和輸電設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請材料齊全的,省級林業主

管部門或國家林業局依據規定權限可以先行審核審批單體工程。整體項目申請時,附單體工程的批件,一次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三)對審核同意或批準的占用征用林地項目,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后,負責審核審批的林業主管部門才能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批準文件。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規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建設用地并兌現補償、補助費后,林業主管部門才能依法辦理林地移交、變更林權登記;同時有永久占用征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項目,批準永久用地并兌現補償、補助費后,才能依法辦理臨時占地移交手續;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辦理采伐林木手續。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審核審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對未被批準的建設用地、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要追究發證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占用征用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和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天然林林地的,有審核或審批權的林業主管部門應將審核同意書或批準文件抄送相關部門。

國家林業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占用征用林地項目,應將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批準文件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抄送國家林業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和國家林業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對占用征用林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公開的占用征用林地項目,通過國家林業局網站向社會公布。

(六)林業主管部門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未經批準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經查處后,對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補辦占用征用林地手續并附查處報告

內蒙古美富林業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怎么樣?

內蒙古美富林業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是2016-10-18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春光小區居然苑-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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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美富林業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許可經營項目:無 一般經營項目:林業規劃設計、室內外裝飾設計;室內裝飾裝潢;建筑材料、裝飾材料、陶瓷制品、不銹鋼制品、衛浴潔具、勞保用品、日用百貨、針紡織品、綠化養護材料及設備的銷售;園林綠化及設計;苗木的培育、種植、養護及銷售;土建工程;機械租賃;勞務服務(不含中介及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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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有哪些設計院?

如下:

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區錫林郭勒南路;呼和浩特市水利勘測設計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附中東巷14號;內蒙古建材科研設計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街烏蘭察布東街;內蒙古自治區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呼倫貝爾南路呼倫南路9號。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勘察設計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五塔寺東街3號;內蒙郵電規劃設計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大學西街99號;內蒙古自治區郵電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鄂爾多斯東街銀聯大廈4-6層西;內蒙古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車站西街11號。

內蒙古自治區輕化工業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街三十五中東巷;杰賽通信規劃設計院內蒙辦事處:呼和浩特市錫林郭勒北路首府廣場8層。

國家太陽能光熱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副理事長單位——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內蒙院)始建于1958年,坐落在美麗的內蒙古自治區首府——呼和浩特市,隸屬于內蒙古能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國家甲級電力勘測設計企業、總承包企業。

具有電力工程設計、勘察、咨詢、測繪、總承包、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熱力工程等數十項國家甲級資質。可承擔各種等級的發電、輸變電、新能源工程的咨詢、勘測、設計、監理、總承包業務及新能源項目投資運營。

地方省部級林業主管部門以及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違法國務院頒發的《退耕還林條例》,怎么辦?

直接舉報。

國務院日前頒布的《退耕還林條例》對如何確保工程質量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以從法規上保證退耕還林工程質量合格。

《條例》確定,退耕還林必須由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進行作業設計,退耕還林者必須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要求造林。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推廣單位或者技術人員,為退耕還林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縣級人民 *** 應當建立退耕還林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退耕還林者不得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林草植被,不得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復耕或者濫采亂挖地表植被。退耕還林的檢查驗收實行縣級自查、省級復查和國家核查的制度。

為避免出現毀林復墾現象,《條例》規定各級人民 *** 應當考慮退耕農民的長遠生計,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的耕地和生產條件較好、實際糧食產量超過國家退耕還林補助糧食標準并且不會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納入退耕還林規劃;在堅持生態優先、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的條件下可營造一定比例的經濟林。退耕還林后,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規定及時發放林(草)權屬證書。

《條例》還明確了違反規定將會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國家工作人員有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擠占、截留、挪用退耕還林資金的、克扣補助糧食的,未及時處理有關檢舉、控告的,不及時發放補助糧食和生活補助費等行為。退耕還林者則不得擅自復墾、不得進行林糧間作,不得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等,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條例》還規定了非特定主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如采用不正當手段壟斷種苗市場、哄抬種苗價格的;銷售、供應的種苗未經檢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供應補助的糧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等。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了規范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公園,是指以森林資源為依托,具備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環境條件,可供公眾游覽、休閑和進行科學、文化、教育等活動,并按照法定程序申報批準設立的地域。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森林公園的建設和保護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森林公園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森林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 *** 財政預算。第五條 森林公園的建設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森林公園的具體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森林公園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森林公園內從事建設、經營、游覽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護森林風景資源與生態環境。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區森林資源狀況,編制自治區森林公園發展規劃,經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后,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實施。

森林公園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林業長遠規劃,并與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有關規劃相銜接。第九條 設立森林公園不得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森林公園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重合或者交叉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規劃相協調。第十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可以申請設立森林公園。第十一條 森林公園分為國家級森林公園、自治區級森林公園和盟市級森林公園。

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第十二條 設立自治區級森林公園和盟市級森林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自治區森林公園發展規劃;

(二) 自治區級森林公園面積達到700公頃以上,盟市級森林公園面積達到300公頃以上;

(三) 森林覆蓋率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自治區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達到國家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二級以上標準,盟市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達到國家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三級以上標準;

(五) 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清楚,界線明確;

(六) 有相應的森林公園經營管理組織和技術人員;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他條件。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自治區級森林公園和盟市級森林公園,申請人應當向自治區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有關圖表、照片、音像制品等視聽資料;

(四) 森林、林木、林地和其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他土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五) 與擬設立森林公園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的協議;

(六) 森林公園經營管理組織和技術人員配置等情況的說明材料;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設立森林公園的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明確森林公園的名稱、位置、面積和四至界線。第十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森林公園,需要撤銷、合并、分立、改變地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的,應當按照設立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森林公園,申請人應當在批準設立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根據自治區森林公園發展規劃,編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

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要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經組織專家、有關部門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后,報同級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準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