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包林場山林砍伐工程 需要什么資質
個人承包林場三林砍伐工程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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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2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 *** 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流程
采伐許可證辦理流程
1)林木所有權沒有爭議;2)沒有超過采伐限額;3)方式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4)主伐的森林、林木必須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生長量和工藝成熟指標。
辦理材料
準確填寫個人林業采伐資質,內容清晰并加蓋單位公章。
林權證,不能提供林權證的需提交村級以上權屬證明原件。
具有設計資質隊伍,依據省廳規范文本設計并填寫國有、集體森林經營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伐區造林更新設計書,要提交,10畝以下由基層林業工作站技術人員作出簡易設計。
采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林木的必須提供。
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樹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其他單位和個人需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具有設計資質隊伍,依據省廳規范文本設計并填寫國有、集體森林經營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伐區調查設計文件,要提交,5立方米以下由基層林業工作站技術人員提交簡易設計。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行政審批事項所需申請材料。
2.政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審查申請材料,材料齊全且符合受理范圍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圍的,退回申請人。
3.政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登記并開具材料接收通知書給申請人。
4.事項承辦部門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材料意見。
5.政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根據審查結果,開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材料料通知書給申請人。
6.事項承辦部門依法審批申請材料。
7.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源城區行政服務中心領取辦理結果。
法律依據個人林業采伐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 *** 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
法律分析:1.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除應當提交申請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采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驗收證明;(二)其他單位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三)個人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印制。
3.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外,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權限核發:(一)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三)重點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條 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除應當提交申請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采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驗收證明;(二)其他單位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三)個人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印制。
第三十二條 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外,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權限核發:(一)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三)重點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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