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己建房了怎么辦 申請林業用地建房子的資料有哪些

現在可用地是越來越少了,有的人會選擇林地建房子,這種情況有什么問題嗎?其實林地是需要申請才可以使用,不然是屬于違規建筑。那么,林地己建房了怎么辦?申請林業用地建房子的資料有哪些?接下來就跟隨我來做具體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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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會看到很多人選擇自建房,感覺自建房會更加好看劃算。不過現在可用地是越來越少了,有的人會選擇林地建房子,這種情況有什么問題嗎?其實林地是需要申請才可以使用,不然是屬于違規建筑。那么,林地己建房了怎么辦?申請林業用地建房子的資料有哪些?接下來就跟隨我來做具體了解吧。

林地己建房了怎么辦

林地已建房是沒有問題,只不過辦理相關的手續以及準備好所需費用是沒有問題的。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的第十九條規定:農村、城鎮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應分別經鄉鎮林業工作站、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1、林地已建房只要及時的補充費用以及辦理相關手續就可以了。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權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規定面積內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2、農村居民占用林地建房,首先應到當地林業部門辦理林地占用手續,然后再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如果是在享有使用權的林地上建自用住宅,在規定面積內規定農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可以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申請林業用地建房子的資料有哪些

1、提交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逐級簽署審核意見的《使用林地申請表》和《使用林地現場勘驗表》。

2、項目批準文件。

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4、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5、與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6、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制訂的恢復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7、如果是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申請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建造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還需要提供需報國家林業局審核審批的項目。

以上文章就是關于林地己建房了怎么辦以及申請林業用地建房子的資料有哪些的全部內容,相信大家應該是有所了解了吧。林地已建房也不需要擔心,只要不是違規建筑就可以。申請林業用地建房子一定要提前做好申報工作,準備好資料,這樣一來就可以合理的建房子,希望我的介紹能夠幫到大家。

林業用地可以自建房嗎

林業用地經批準可以建較簡易林業用地資質的房自住林業用地資質,或者相關的生產設施住房。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林業用地資質;修筑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1、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林業用地資質

2、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

3、集材道、運材道;

4、林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

5、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

6、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擴展資料

(一)由用地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用地申請;

2、項目批準文件

(1)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發改委批復);核準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交核準、備案的確認文件(國土預審意見)。城市規劃區內為實施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選址意見);

(2)其他建設項目,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機構代碼證或法人身份證明;

4、建設單位與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權所有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5、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6、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8、其它證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采礦、采石、采砂、取土的項目,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準文件;

(3)補辦占用、征用林地手續的,提供案件處理法律文書復印件和罰款(金)如數繳納的單據復印件。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2020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的保護和管理,保障林業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森林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林地,是指林業用地,包括郁閉度零點三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經濟林地(包括木本的果類、油類、茶類、藥類樹木用地)、灌木林地、紅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林業科研教學的林用地和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 *** 批準規劃的宜林地,以及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林地。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林地規劃、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管理、監督,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林地使用權、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森林、林木使用權等的權利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 *** 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確權登記,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第六條 林地的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同級人民 *** 批準。未經原編制機關審核同意,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變更。

二十五度以下緩坡林地的開發和林業產業內部林種結構調整用地(包括其他林地改為經濟林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第七條 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國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 *** 批準,收回林地使用權。屬于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一)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荒蕪無力繼續承包經營的;

(二)造成林地資源嚴重破壞,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未經批準,用于非林業生產建設的。第八條 林地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出租、 *** 、抵押,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的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第九條 未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省人民 *** 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林地的權屬和用途。第十條 需要變更、轉移或者抵押林權類不動產的,當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申請辦理變更、轉移或者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或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當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主合同以及當事人雙方簽訂變更或抵押的合同;

(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當事人可以委托 *** 人辦理變更或抵押登記手續。委托 *** 人必須提供委托書和身份證明。第十一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確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須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發給使用林地許可證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十二條 申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 *** 主管部門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項目用地計劃指標和其他批準文件;

(二)使用林地申請表;

(三)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

(四)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繳納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標準繳納補償費:

(一)林地補償費:按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

(二)林木補償費: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

2.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二至三倍補償;

3.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三至四倍補償;

4.種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當年實際造林投資補償;

5.苗圃苗木、經濟林: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三至四倍補償。

(三)安置補助費:按國家和省有關征地安置農業人口的規定補助。但是,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林地被征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四)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林地改良改造和營造相應人工林的煉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種苗)的費用以及前三年撫育管理(包括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墾復撫育等)的實際成本二至三倍繳納。

征收、征用、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按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補償標準加倍繳納。安置補助費按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標準補助。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依照有關規定專款用于植樹造林、森林植被恢復和管理。

非煤礦山林業用地怎么批

用地、礦產、環評、安檢等一系列采礦手續都辦齊后在到林業部門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涉及林地面積30畝以下的需要一個有林業設計資質的單位做查驗報告,30畝以上的需要一個有林業設計資質的單位做查驗報告,還需要另一個同樣有林業設計資質的單位做可行性研究報告。

如何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

一、征收占用林地辦理程序

1、申請者將符合規定要求的申報材料報省 *** 政務中心林業廳窗口;

2、屬省林業廳審核權限內的征占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后,由申請者按照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并由省林業廳向申請者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3、國家林業局審核權限的征占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后,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再交由建設單位將有關材料一并向國家林業局申報,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并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4、經審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請人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需要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請表

2、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3、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批復、備案確認文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項目初步設計等批準文件。

4、建設部門選址意見函、紅線圖。

5、擬使用林地的有關材料。

(1)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小班一覽表)或者林地證明;

(2)屬于臨時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單位與被使用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或者其他補償證明材料;

(3)涉及使用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地,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及用地單位與其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

(4)屬于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保護小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規劃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材料。

6、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作出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7、臨時占用林地項目,提供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協議或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

8、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已使用林地,需提供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處罰的材料。

擴展資料: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有規定的標準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參考資料: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中央人民 ***

林業用地可建房屋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農林)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派駐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國家林業局直屬各調查規劃設計院:

為保護林地資源,加強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審核審批程序,明確審核審批內容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林業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

一、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條件和范圍

(一)國務院批準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 *** 批準的國防、交通、能源、水利、農業、林業、礦山、科技、教育、通訊、廣播電視、公檢法、城鎮等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含臨時占用,下同)各類林地。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 *** 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人民 *** 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以外的林地。

(三)省級人民 *** 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下同)、縣級以下(含鄉(鎮)級,下同)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和省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以外的林地。

(四)省級以下、鄉(鎮)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保護區)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

(五)經批準的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原則上可以使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農田建設等,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因對石質、沙質、土質有特殊要求的,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項目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應將具體情況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權限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報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

建設單位或其法人代表變更的,要有變更證明。

(二)建設項目批件。

1.大中型建設項目,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水電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兩階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2.小型建設項目,要有選址和用地規模的批準文件。

3.勘查、開采礦藏項目,要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批準文件。

4.因建設項目勘測設計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5.建設項目用地為:總占地面積3%作為自建房和辦公用房。

(三)其他證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護區范圍內林地的,要提交有關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要提交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占用征用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要提交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西部地區除關系國民經濟全局和長遠發展、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國內銀行貸款投資于國家非限制類產業的項目,需要 *** 平衡建設、經營條件的,要有項目建議書批復和符合本條對項目規定的證明材料。

(四)林地權屬證明。

申請占用征用的林地,已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林權證復印件;未

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縣級以上人民 *** 出具的權屬清楚的證明;有林權爭議的,要提交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處理的決定。

(五)補償協議。

建設單位與被占用征用林地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和安置補助協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統一制定補償、補助方案的,要有該人民 *** 制定的方案。

(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符合國家林業局林資發[2002]237號文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請表。

建設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時,填寫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請表》。

占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單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國有林業局申請;跨國有林業局經營區的,分別向各國有林業局申請。占用征用非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單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跨縣級行政區的,分別向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

三、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的受理

(一)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申請后,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應當嚴格核對申請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印章后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建設單位重新申請。

(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確認申請材料齊全、合格的,應當組織制定在當年或次年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措施。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不能按時按量恢復森林植被的,必須將不能按時按量恢復森林植被的說明材料與申請材料一同上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落實。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點、面積、樹種、林種和作業設計,以及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措施等。

(三)占用征用非重點林區林地的,地方林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申請占用征用的林地進行現場查驗,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不少于2名有資質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查驗;占用征用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70公頃以下且未跨縣級行政區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占用征用林地跨行政區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占用重點林區林地,在一個國有林業局經營區內的,由所在地國有林業局組織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在兩個以上國有林業局經營區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業(森工)主管部門組織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到現場查驗。占用征用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到現場查驗。

(四)承擔現場查驗的人員或單位,查驗后要按照規定向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現場查驗報告。報告要說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積、位置、地貌等基本情況,地類、權屬、林分起源、林種、林木蓄積或竹林株數等森林資源現狀,是否在保護區范圍內,是否在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和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的范圍內,是否有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古樹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辦手續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為。查驗人員或單位要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交虛假現場查驗報告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

(五)林業主管部門應從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留存一套申請材料后,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需組織制定恢復森林植被措施或現場查驗的,林業主管部門應在25個工作日內將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場查驗報告一并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

(六)占用征用林地應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審批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要用正式文件上報,并附具一套申請材料和恢復森林植被措施、現場查驗報告。

四、審核審批的管理

(一)根據建設項目批件,一個項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設單位應當一次申請,不得分為若干段或若干個子項目進行申請;林業主管部門也不得分級、分次進行審核審批。臨時占用林地的,按照審批權限分別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手續。

(二)國務院批準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如公路、鐵路的橋梁、隧道,水利(電)樞紐的導流(渠)洞、進場道路和輸電設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請材料齊全的,省級林業主

管部門或國家林業局依據規定權限可以先行審核審批單體工程。整體項目申請時,附單體工程的批件,一次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三)對審核同意或批準的占用征用林地項目,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后,負責審核審批的林業主管部門才能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批準文件。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規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建設用地并兌現補償、補助費后,林業主管部門才能依法辦理林地移交、變更林權登記;同時有永久占用征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項目,批準永久用地并兌現補償、補助費后,才能依法辦理臨時占地移交手續;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辦理采伐林木手續。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審核審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對未被批準的建設用地、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要追究發證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占用征用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和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天然林林地的,有審核或審批權的林業主管部門應將審核同意書或批準文件抄送相關部門。

國家林業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占用征用林地項目,應將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批準文件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抄送國家林業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和國家林業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對占用征用林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公開的占用征用林地項目,通過國家林業局網站向社會公布。

(六)林業主管部門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未經批準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經查處后,對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補辦占用征用林地手續并附查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