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區(qū)開發(fā)與林業(yè)相關的審批手續(xù)有哪些

(一)由用地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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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林業(yè)資質項目變更說明的公民、法人或者其林業(yè)資質項目變更說明他組織向當?shù)乜h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用地申請;

2、項目批準文件

(1)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林業(yè)資質項目變更說明,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發(fā)改委批復);核準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林業(yè)資質項目變更說明,提交核準、備案的確認文件(國土預審意見)。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的建設項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劃選址意見);

(2)其林業(yè)資質項目變更說明他建設項目,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機構代碼證或法人身份證明;

4、建設單位與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權所有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xié)議;

5、有資質的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6、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8、其它證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護區(qū)、世界遺產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qū)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采礦、采石、采砂、取土的項目,提交環(huán)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準文件;

(3)補辦占用、征用林地手續(xù)的,提供案件處理法律文書復印件和罰款(金)如數(shù)繳納的單據(jù)復印件。

(二)程序

(1)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有資質的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2)州(市)、縣(區(qū)、市)兩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xiàn)場查驗報告一并逐級上報省林業(yè)廳;

(3)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經省林業(yè)廳審核同意后向申請人核發(f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一、對《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國土、農業(yè)、水利、礦產等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農業(yè)農村、水利等部門”。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林地使用權、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森林、林木使用權等的權利人應向所在地縣級人民 *** 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確權登記,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三)將第十條之一款中的“需要變更或抵押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yè)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或抵押登記手續(xù)。申請辦理變更或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為“需要變更、轉移或者抵押林權類不動產的,當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申請辦理變更、轉移或者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刪去第十條第二款。

(四)將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使用林地申請表”,第三項修改為:“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第四項修改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xiàn)狀調查表”。

(五)將第十六條中的“爭議經調解或處理決定生效后,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及時發(fā)放林權證”修改為“爭議經調解或者行政裁決生效后,權利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六)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yè)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xiàn)狀。”

(七)將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中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八)刪去第二十四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二、對《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之一款修改為:“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即專利技術以外的技術,包括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以及不受專利法保護的技術。”

刪去第二款。

(二)將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中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修改為“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將第四條、第二十五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第四條中的“其他行政部門”修改為“其他主管部門”。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合作開發(fā)或者委托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 *** 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前述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 *** 的權利。但是,委托開發(fā)的研究開發(fā)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之前,將該研究開發(fā)成果 *** 給第三方。”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技術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技術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的;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技術秘密的。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技術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之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秘密的,視為侵犯技術秘密。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侵害他人技術秘密權利的,侵權人應當依法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

(六)將第二十五條中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三、對《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之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負責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農村經濟審計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二)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修改為“農村經濟審計部門”。

(三)刪去第五條第二款。

(四)將第八條第三款中的“各級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 *** 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五)將第二十五條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如何注冊林業(yè)資詢評估證書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guī)定財企[2006]529號

信息來源:主站 發(fā)布日期:2013-08-21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guī)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 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yè)發(fā)展的決定》(中發(fā)[2003]9號)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指森林資源資產,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產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

第四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指評估人員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在評估基準日,對特定目的和條件下的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fā)表專業(yè)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五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qū)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其他地區(qū)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對其他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由省級林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對其中實行核準制的評估項目,由省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第六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其他評估項目是否實行備案制,由省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決定。

第七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由財政部門和林業(yè)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八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具體操作程序和 *** ,遵照資產評估準則及相關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執(zhí)行。

第二章 評估范圍

第九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森林資源資產 *** 、置換;

(二)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中外合資或者合作;

(三)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股份經營或者聯(lián)營;

(四)森林資源資產從事租賃經營;

(五)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擔保或償還債務;

(六)收購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七)涉及森林資源資產訴訟;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jù)需要進行評估:

(一)因自然災害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二)盜伐、濫伐、亂批濫占林地人為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三)占有單位要求評估的。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yè)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fā)的資產評估資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yè)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由國家林業(yè)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xié)會共同評審認定。經認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進入專家?guī)欤⑾蛏鐣肌?/p>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托財政部門頒發(fā)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托財政部門頒發(fā)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yè)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guī)劃設計、林業(yè)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

上述森林資源調查規(guī)劃設計,林業(yè)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服務的人員須參加國家林業(yè)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xié)會共同組織的培訓及后續(xù)教育。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從事評估業(yè)務應當遵守保密原則,保持獨立性。與評估當事人或者相關經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與該項評估業(yè)務。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十五條 凡需核準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占有單位在評估前應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上級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審核部門向省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評估項目的審核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清單;

(五)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

(六)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六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后應按照隸屬關系,報上級林業(yè)主管部門初審,經初審同意后,由審核部門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核準申請。

(二)省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的申請應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表1);

(三)評估項目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資產評估機構、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資質證明;

(六)資產評估機構聘請核查機構對占有單位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進行核查的,應提供核查機構資質證明;

(七)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八)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省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項目批準文件確定的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jù)是否適當;

(七)占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將備案材料報送上級林業(yè)主管部門;

(二)上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xù);對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表(附表2);

(二)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三)評估項目的批準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林業(yè)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準或相關證明;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評估項目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guī)定;

(四)占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資產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第二十二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在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jù)。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產權 *** 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xù)交易。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方式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情況及檢查結果報國家林業(yè)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林業(yè)主管部門可根據(jù)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實際情況,依據(jù)本規(guī)定制訂實施細則或操作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yè)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財政部、國家林業(yè)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業(yè)部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guī)范意見(試行)的通知》(林財字〔1995〕67號)和《關于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資辦發(fā)〔1997〕16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關于林業(yè)行業(yè)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2

林業(yè)局系統(tǒng)評選出來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沒有森林評估資格證書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資格!

他們的簽字沒有有行政許可法所授予的權利!最多屬于一個咨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