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森林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了培育、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保護、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林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林業發展規劃和國家關于林種劃分的規定組織劃定本地區的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報同級人民 *** 批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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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省人民 *** 林業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 *** 批準公布。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少于全省森林面積的30%。
需要將已經批準公布的林種改變為其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他林種的,應當報原批準公布機關批準。第四條 省人民 *** 林業行政部門主管全省林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本鄉、鎮林業管理和林業技術推廣服務工作,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個人發展林業生產。第二章 植樹造林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按照國家規定對25度以上的坡耕地應當制定退耕還林還草的規劃,并積極組織實施。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認真組織實施植樹造林規劃,落實目標責任制。
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使用良種壯苗,實行科學造林,保證質量。
縣級人民 *** 對當年造林情況應當認真組織驗收,核實造林面積。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計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積。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做好封山育林規劃,對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落實封山育林管理責任制,搞好封山育林。
單位和個人承包封山育林,對原有林木要進行評估,合理作價,增值分成由雙方議定,簽訂合同。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林木種子進行質量監督檢查。
從事林木商品種子生產和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部門核發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第三章 森林保護第九條 實行縣級以上人民 *** 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責任到人,定期考核,嚴格獎懲。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鄉級人民 *** 應當有專人分管林業工作;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劃定護林責任區,訂立護林公約,配備護林員,組織群眾護林。
護林員由縣級以上人民 *** 發放證書,依法行使職權。第十一條 禁止毀林開墾,禁止毀林采石、采砂、采土、采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以及過度修枝等毀林行為。第十二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 *** 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編制防火預案,設置和完善防火設施,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
林區野外生產用火實行憑證用火制度,嚴禁一切非生產性用火。第十三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發生暴發性或者危險性森林病蟲害時,應當采取緊急除治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第十四條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加強保護。未經省人民 *** 林業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采伐和采集。
禁止采伐、毀壞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珍貴樹木、樹齡100年以上的古樹、胸徑100厘米以上的大樹和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路標航標作用的名木。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古樹、大樹、名木進行登記,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劃定保護范圍,落實管護責任單位。
禁止移植古樹、名木。因科學研究等特殊原因必須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報縣級人民 *** 林業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護條例(2018修訂)
之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發展林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州境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實施退耕還林和通過承包“四荒地”種植的林木、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 州、縣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林業工作;鄉(鎮)人民 *** 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第五條 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為全州植樹造林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城鎮街道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應參與植樹造林,搞好街道庭院綠化、美化環境。
鼓勵單位、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四荒地”植樹造林,進行綠化。第六條 天然林資源實行國有林場和鄉(鎮) *** 共同管護責任制,劃分天然林管護責任區,配備專(兼)職護林員。
農村牧區集體的林木由村(牧)民委員會負責管護;
城鎮公共園林林木及綠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管護;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負責管護。第七條 國有林、集體林、單位所有林、承包的集體林木和私有成片林,按批準的限額憑證采伐:
(一)國有人工林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按管理權限上報審批。
(二)農田林網和單位所有的林木,確需更新或因建設需要采伐的,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屬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林木、個人承包“四荒地”、退耕地林木的采伐,依照(二)項的規定辦理。個人采伐房前屋后的零星樹木除外。
(五)對符合有關規定,申請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的單位和個人,有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證。
采伐樹木必須按砍1栽3的原則,更新植樹,保栽保活。第八條 各項生產建設應盡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須由用地單位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審批,按有關規定繳納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植被恢復費實行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專戶管理。
林地使用性質不得隨意改變,在林業用地從事臨時性非林業經營活動,必須按權限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臨時占用期不得超過兩年,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第九條 未經批準,不得進入林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林地內挖沙、采石、采金、取土、砍柴、開荒等;禁止毀林開墾、毀林采種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封山育林區、幼林地內挖藥材。
禁止放牧的區域,由縣人民 *** 劃定并發布公告。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和護林制度,嚴格用火管理制度,設置防火設施,加強監督檢查,落實防火責任制。
發生森林火災時,必須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群眾撲救。第十一條 每年9月20日至翌年5月20日為森林防火期。
禁止帶火種入林,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在林緣附近用火,應采取安全措施,用后熄滅余火。第十二條 森林病蟲害的防治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誰經營、誰防治。
州、縣森林病蟲害檢疫機構,負責境內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工作,發生病蟲害時應及時組織防治,依法對應當檢疫的林木、種苗及其產品進行檢疫,防止病蟲蔓延,消除隱患。第十三條 經營加工木材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禁止在天然林區開辦木材經營加工店(廠)。
經省人民 *** 批準設立的木材檢查站,依法對木材運輸實施檢查。第十四條 對在發展林業、保護森林資源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州、縣人民 *** 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盜伐或者濫伐森林和其他林木、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違反規定運輸木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徽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的預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構成危害或者威脅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括喬木、灌木、竹類、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藥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產品。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防控、分類施策、依法監管的原則,實行 *** 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領導,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防災減災體系和林業發展規劃,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及電力、通信、郵政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林檢機構)承擔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驗檢疫、防治督查以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務培訓等工作。第六條 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和利用者應當履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直接責任人的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第七條 省人民 *** 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松材線蟲、美國白蛾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攻關,加強防治技術研究的交流與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力度,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研究活動,提高科學防治水平和能力。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知識,增強公眾防治林業有害生物的意識和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中及時報告疫情或者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預 防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對松材線蟲病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調查,重點區域不少于二次;對美國白蛾每年至少組織三次專項調查。普查和專項調查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 *** 和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其他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的專項調查。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森林資源分布狀況、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和專項調查結果,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體系,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布局監測站點,確定監測對象,劃定責任區,落實監測人員,推行監測網格化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偷盜、擅自占用或者移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設備設施。確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監測站點的,應當征求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三條 國有森林、林木由其經營管護單位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情況調查;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情況調查。調查情況及時報告上級林檢機構。
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植物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檢機構報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檢機構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護條例》的決定(2003)
一、刪去之一條中“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二、第二條中將“都必須遵守”修改為“適用”。三、第三條中“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后增加“實施退耕還林和通過承包‘四荒地’種植的林木、林地”。四、第四條修改為:“州、縣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林業工作;縣、鄉(鎮)人民 *** 應配備專 (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五、第五條修改為:“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為全州植樹造林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城鎮街道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應參與植樹造林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搞好街道庭院綠化、美化環境。
鼓勵單位、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承包、租賃‘四荒地’植樹造林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進行綠化”。六、第六條之一款修改為:“天然林資源實行國有林場和鄉(鎮) *** 共同管護責任制,劃分天然林管護責任區,配備專(兼)職護林員”;
第二款修改為:“農村牧區集體的林木由村(牧)民委員會負責管護”;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城鎮公共園林林木及綠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管護”;
第三款調整為第四款,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負責管護”。七、第七條修改為:“國有林、集體林、單位所有林、承包的集體林木和私有成片林,按批準的限額憑證采伐:
(一)國有人工林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按管理權限上報審批。
(二)農田林網和單位所有的林木,確需更新或因建設需要采伐的,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屬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林木、個人承包‘四荒地’、退耕地林木的采伐,依照(二)項的規定辦理。個人采伐房前屋后的零星樹木除外。
(五)對符合有關規定,申請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的單位和個人,有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證。
采伐樹木必須按砍1栽3的原則,更新植樹,保栽保活”。八、第九條合并到第八條,修改為兩款:
“各項生產建設應盡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征用或占用的,須由用地單位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審批,按有關規定繳納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植被恢復費實行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專戶管理。
林地使用性質不得隨意改變,在林業用地從事臨時性非林業經營活動,必須經州、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臨時占用期不得超過兩年,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九、第十條、第十一條合并為第九條,并修改為三款:
“未經批準,不得進入林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林地內挖沙、采石、采金、取土、砍柴、開荒等;禁止毀林開墾、毀林采種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封山育林區、幼林地內挖藥材。
禁止放牧的區域,由縣人民 *** 劃定并發布公告。”十、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條,之一款刪去“州、縣、鄉(鎮)”,在“人民 *** ”前增加“各級”,刪去“做好林木火災的預防工作”,刪去“毗鄰區護林聯防組織”;在“防火組織和”后增加“護林制度,嚴格用火管理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前增加“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款中的“當地群眾和有關部門”修改為“有關部門和當地群眾”。
第三款修改為:“祁連、仙米林區為重點防火區,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每年9月20日至翌年5月20日為森林防火期。
禁止帶火種入林,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在林緣附近用火,應采取安全措施,用后熄滅余火。”十二、第十三條調整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森林病蟲害的防治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的方針,實行誰經營、誰防治。
州、縣森林病蟲害檢疫機構,負責境內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工作,發生病蟲害時應及時組織防治,依法對應當檢疫的林木、種苗及其產品進行檢疫,防止病蟲蔓延,消除隱患。”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經營加工木材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禁止在天然林區開辦木材經營加工店(廠)。
經省人民 *** 批準設立的木材檢查站,依法對木材運輸實施檢查”。
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有效防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是指對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和森林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動物和植物的預防、控制和治理。
前款所稱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包括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喬木、灌木、竹類、野生花卉、用于綠化的地被植物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以及其他森林和林木產品等。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推進無公害防治,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森林、林木健康,維護生態安全。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防控體系和防治目標責任制,制定并組織實施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規劃。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檢疫防控機構(以下簡稱檢疫防控機構),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的具體組織工作,實施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檢疫。
農業、水利、交通運輸、司法、公安、園林、出入境檢驗檢疫、氣象、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第六條 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和利用者應當依法做好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第七條 鼓勵林業資源所有者和經營者成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專業合作組織。
鼓勵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第二章 預防預警第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資源分布狀況和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情況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配備專(兼)職測報員,劃定測報責任區。
檢疫防控機構應當組織監測站(點)對林業有害生物進行監測、調查和分析,并及時向本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以及上級檢疫防控機構報告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情況。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檢疫防控機構實施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第九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普查。
對重點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新發現、新傳入的林業有害生物,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專題調查。
針對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傳播以及危害狀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適時進行風險分析。第十條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檢疫防控機構,應當及時發布林業有害生物短期、中期、長期發生趨勢預報以及重大警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第十一條 造林撫育、園林建設、道路和河道沿線綠化等工程,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內容納入規劃方案,并在設計、施工、養護等環節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林業植物繁育場所的設立應當符合植物檢疫要求,制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方案,配備檢疫除害設施設備。
綠化造林應當選擇良種壯苗,優先使用鄉土林業植物,并采用混交栽植模式;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林業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綠化造林。第十二條 林業資源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加強林業資源的撫育管理,及時清除嚴重感染病蟲的林業植物,改善林業植物生長環境。
林業資源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管理范圍內的有益生物。鼓勵進行生物天敵繁育和釋放,實施生物防治。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移動、破壞和損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的設施設備。
因城鄉建設確需遷移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征得所有者同意,并按照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擇地重建。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第三章 檢疫控制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之前向當地檢疫防控機構申請產地檢疫。
檢疫合格的,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檢疫不合格的,發給《檢疫處理通知單》,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檢疫處理通知單》要求進行除害處理。
補充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應施檢疫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補充名單,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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