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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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條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第三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城鄉規劃考編考哪類

城鄉規劃考編可以考建筑類。城鄉規劃專業屬于公務員考試專業設置指導目錄里面的建筑類大類,建筑類下的專業都是可以報考的!

重慶市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之一條 為合川城鄉規劃編制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懲處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合川城鄉規劃編制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人民 *** 關于城鄉規劃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以及依法批準的各類城鄉規劃(以下統稱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章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責任人員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決定。第四條 各級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合川城鄉規劃編制

(一)依法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二)未按法定權限、程序或者違反上位規劃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三)制定與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的;

(四)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五)作出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決定,或者指使、授意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

(六)未按規定職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處理的。第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依法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二)未按法定權限、程序或者違反上位規劃組織編制、修改城鄉規劃的;

(三)未依法公布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五)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證件的;

(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七)未按法定權限、程序修改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等強制性內容的;

(八)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擅自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九)未按規定職責對發現的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第六條 發展改革、建設、土地、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者核準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四)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超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模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五)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六)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

(七)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新建房屋予以產權登記,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內容進行登記的;

(八)未按規定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