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體系?行政體系?法律體系?的內容
城市規劃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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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法律體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規(從屬法規)。我國還分為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規劃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城市規劃的基本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構頒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機構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構成。配套法規是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構成。我國的城市規劃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配套法規如《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由國家規劃主管部門建設部制定。
2、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包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兩個方面。我國實行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的分級管理體制。縣以上各級城市人民 *** 是負責組織城市規劃編制的行政管理部門。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大、中城市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和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 *** 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一般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h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我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準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
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編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規劃文本、圖紙、說明、基礎資料等的具體內容、深度要求和規格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編制基本介紹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兩個階段、六個層次組成,即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
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期性、決定全局的謀劃和規劃。
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發展戰略是關注城市中整體和長遠發展影響的問題,進行重大、全局、決定性意義的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關注內容:
1、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城市發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點關注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生態格局、交通系統
城市發展方向
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職能
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城市性質
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城市的規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準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城市的發展目標
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請問一個完整的城市規劃項目編制流程是什么?
1 、發展戰略:
( 1)城市發展戰略: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遠性和綱領性的謀劃。
( 2)城市職能:城市在一定地域內的經濟、社會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和承擔的分工。
( 3)城市性質: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
( 4)城市規模: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總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 5)城市發展方向: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 6)城市發展目標: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2 、城市人口:
( 1)城市人口結構:一定時期內城市人口按照性別、年齡、家庭、職業、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構成狀況。
( 2)城市人口年齡構成:一定時間城市人口按年齡的自然順序排列的數列所反映的年齡狀況,以年齡的基本特征劃分的各年齡組人數占總人口的比例表示。
( 3)城市人口增長:在一定時期內由出生、死亡和遷入、遷出等因素的消長,導致城市人口數量增加或減少的變動現象。
( 4)城市人口增長率:一年內城市人口增長的絕對數量與同期該城市年平均總人口數之比。
( 5)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一年內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長,導致人口增減的絕對數量與同期該城市年平均人口數之比。
( 6)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率:一年內城市人口因遷入和遷出因素的消長,導致人口增減的絕對數量與同期該城市年平均總人口數之比。
( 7)城市人口預測:對未來一定時期內城市人口數量和人口構成的發展趨勢所進行的測算。
3 、城市用地:
( 1)城市用地: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統稱。
( 2)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當于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綠地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 3)公共設施用地:城市中為社會服務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及設計等機構或設施的建設用地。
( 4)工業用地:城市中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堆場、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其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的建設用地。
( 5)倉儲用地:城市中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 6)對外交通用地:城市對外聯系的鐵路、公路、管道運輸設施、港口、機場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 7)道路廣場用地:城市中道路、廣場和公共停車場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 8)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城市中為生活及生產服務的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包括:供應設施、交通設施、郵電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施工與維修設施、殯葬設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用地。
( 9)綠地:城市中專門用以改善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
( 10)特殊用地:一般指軍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質的用地。
( 11)水域和其它用地:城市范圍內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村鎮建設用地、露天礦用地和棄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節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 12)保留地:城市中留待未來開發建設的或禁止開發的規劃控制用地。
( 13)城市用地評價:根據城市發展的要求,對可能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自然條件和開發的區位條件所進行的工程評估及技術經濟評價。
( 14)城市用地平衡:根據城市建設用地標準和實際要求,對各類城市用地的數量和比例所作的調整和綜合平衡。
4 、城市總體布局
( 1)城市結構:構成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發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時間形成的相互關聯、相互影響與相互制約的關系。
( 2)城市布局:城市土地利用結構的空間組織及其形式和狀態
( 3)城市形態:城市整體和內部各組成部份在空間地域的分布狀態。
( 4)城市功能分區:將城市中各種物質要素,如住宅、工廠、公共設施、道路、綠地等按不同功能進行分區布置組成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
( 5)工業區:城市中工業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
( 6)居住區: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片段分界線所圍合,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相對獨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區。
( 7)商業區:城市中市級或區級商業設施比較集中的地區。
( 8)文教區:城市中大專院校及科研機構比較集中的地區。
( 9)中心商務區:大城市中金融、貿易、信息和商務辦公活動高度集中,并附有購物、文娛、服務等配套設施的城市中綜合經濟活動的核心地區。
( 10)倉儲區:城市中為儲藏城市生活或生產資料而比較集中布置倉庫、儲料棚或儲存場地的獨立地區或地段。
( 11)綜合區:城市中根據規劃可以兼容多種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區。
( 12)風景區:城市范圍內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以自然景物為主體,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可供人們游覽、休息的地區。
( 13)市中心:城市中重要市級公共設施比較集中、人群流動頻繁的公共活動地段。
( 14)副中心:城市中為分散市中心活動強度的、輔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級公共活動中心。
5 、居住區規劃
( 1)居住區規劃:對城市居住區的住宅、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室外環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設施所進行的綜合性具體安排。
( 2)居住小區:城市中由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動 *** 越城市主要交通線為原則,并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區。( 3)居住組團 :城市中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6 、城市道路交通
( 1)城市交通:城市范圍內采用各種運輸方式運送人和貨物的運輸活動,以及行人的流動。
( 2)城市對外交通:城市與城市范圍以外地區之間采用各種運輸方式運送旅客和貨物的運輸活動。
( 3)城市交通預測:根據規劃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規模、土地使用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對客、貨運輸的發展趨勢、交通方式的構成、道路的交通量等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算。
( 4)城市道路系統:城市范圍內由不同功能、等級、區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車場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有機整體。
( 5)城市道路網:城市范圍內由不同功能、等級、區們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適當的形式組成的 *** 結構。
( 6)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機動車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汽車以較高速度行駛的道路。又稱汽車專用道。
( 7)城市道路網密度:城市建成區或城市某一地區內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擁有的道路長度。
( 8)大運量快速交通:城市地區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設施,以機坳車輛大量、快速、便捷運送旅客的公共交通運輸系統。
( 9)步行街:專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車輛或者只準通行特種車輛的道路。
7 、城市給水工程
( 1)城市給水:由城市給水系統對城市生產、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進行供給的給水方式。
( 2)城市用水:城市生產、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動所需用水的統稱。
( 3)城市給水工程:為城市提供生產、生活等用水而興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處理以及成品水輸配等各項工程設施。
( 4)給水水源:給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體。
( 5)水源選擇:根據城市用水需求和給水工程設計規范,對給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質及給水工程設施建設的技術經濟條件等進行綜合評價,并對不同水源方案進行比較,作出方案選擇。
( 6)水源保護:保護城市給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種措施。
( 7)城市給水系統:城市給水的取水、水質處理、輸水和配水等工程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總體。
8 、城市排水工程
( 1)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方式。
( 2)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統中的生活污水、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和徑流水的統稱。
( 3)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 4)生產廢水:生產過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輕微污染以及水溫稍有升高的水。
( 5)生產污水:生產過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熱污染的水。
( 6)城市排水系統: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等工程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總體。
( 7)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別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8)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9)城市排水工程:為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興建的各種工程設施。
( 10)污水處理:為使污水達到排入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而進行凈化的過程。
9 、城市電力工程
( 1)城市供電電源:為城市各種用戶提供電能的城市發電廠,或從區域性電力系統接受電能的電源變電站。(所)
( 2)城市用電負荷: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區內,所在用戶在某一時刻實際耗用的有功功率。
( 3)高壓線走廊:高壓架空輸電線路行經的專用通道。
( 4)城市供電系統:由城市供電電源、輸配電網和電能用戶組成的總體。
10 、城市通信工程
( 1)城市通信:城市范圍內、城市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各種信息的傳輸和交換。
( 2)城市通信系統:城市范圍內、城市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信息的各個傳輸交換系統的工程設施組成的總體。
11 、城市供熱工程
( 1)城市集中供熱:利用集中熱源,通過供熱管網等設施向熱能用戶供應生產或生活用熱能的供熱方式。又稱區域供熱。
( 2)城市供熱系統:由集中熱源、供熱官網等設施和熱能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12 、城市燃氣工程
( 1)城市燃氣:供城市生產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氣、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能源的統稱。
( 2)城市燃氣供應系統:由城市燃氣供應源、燃氣輸配設施和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13 、城市綠地系統
( 1)城市綠化城市中栽種植物和利用自然條件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城市景觀的活動。
( 2)城市綠地系統:城市中各種類型和規模的綠化用地組成的整體。
( 3)公共綠地:城市中向公眾開放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 4)公園: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圍和良好的綠化及一定服務設施,供群眾游憩的公共綠地。
( 5)綠帶:在城市組團之間、城市周圍或相鄰城市之間設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擴展的綠色開敞空間。
( 6)專用綠地:城市中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設計等機構或設施,以及工廠和部隊駐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
( 7)防護綠地:城市中用于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林帶及綠化用地。
14 、城市環境保護
( 1)城市生態系統:在城市范圍內,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環境共同組成的動態系統。
( 2)城市生態平衡:在城市范圍內生態系統發展到一定階段,其構成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保持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狀態。
( 3)城市環境污染:在城市范圍內,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的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熱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總稱。
( 4)城市環境質量:在城市范圍內,環境的總體或環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氣、水體等),對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適宜程度。
( 5)城市環境質量評價:根據國家為保護人群健康和生存環境,對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許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規定,按一定的 *** 對城市的不環境質量所進行的評定、說明和預測。
( 6)城市環境保護:在城市范圍內,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態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適宜的環境。
15 、城市歷史文化地區保護
( 1)歷史文化名城: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 *** 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
( 2)歷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跡比較集中連片,或能完整地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或地段。
( 3)歷史文化保護區:經縣級以上人民 *** 核定公布的,應予以重點保護的歷史地段。
( 4)歷史地段保護:對城市中歷史地段及其環境的鑒定、保存、維護、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復和復原的活動。
(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則:以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規劃。
16 、城市防災
( 1)城市防災:為抵御和減輕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災害,對城市居民生命財產和各項工程設施造成危害的損失所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
( 2)城市防洪:為抵御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而采取的各種工程和非工程預防措施。
( 3)城市防洪標準:根據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災類型,以及歷史性洪水災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設防標準。
( 4)城市防洪工程:為抵御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性損失而興建的各種工程措施。
( 5)城市防震:為抵御和減輕地震災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災害,而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
( 6)城市消防:為預防和減輕因火災對城市造成損失而采取的各種預防和減災措施。
( 7)城市防空:為防御和減輕城市因遭受常規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細菌武器等空襲而造成危害和損失所采取的各種防御和減災措施。
17 、豎向規劃和工程管線綜合
( 1)豎向規劃:城市開發建設地區(或地段)為滿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綜合要求,對自然地形進行利用、改造、確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進行的規劃設計。
( 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統籌安排城市建設地區各類工程管線的空間位置,綜合協調工程管線之間以及與城市其它各項工程之間的矛盾而進行的規劃。
15 、城市歷史文化地區保護
( 1)歷史文化名城: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 *** 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
( 2)歷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跡比較集中連片,或能完整地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或地段。
( 3)歷史文化保護區:經縣級以上人民 *** 核定公布的,應予以重點保護的歷史地段。
( 4)歷史地段保護:對城市中歷史地段及其環境的鑒定、保存、維護、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復和復原的活動。
(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則:以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規劃。
16 、城市防災
( 1)城市防災:為抵御和減輕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災害,對城市居民生命財產和各項工程設施造成危害的損失所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
( 2)城市防洪:為抵御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而采取的各種工程和非工程預防措施。
( 3)城市防洪標準:根據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災類型,以及歷史性洪水災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設防標準。
( 4)城市防洪工程:為抵御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性損失而興建的各種工程措施。
( 5)城市防震:為抵御和減輕地震災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災害,而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
( 6)城市消防:為預防和減輕因火災對城市造成損失而采取的各種預防和減災措施。
( 7)城市防空:為防御和減輕城市因遭受常規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細菌武器等空襲而造成危害和損失所采取的各種防御和減災措施。
17 、豎向規劃和工程管線綜合
( 1)豎向規劃:城市開發建設地區(或地段)為滿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綜合要求,對自然地形進行利用、改造、確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進行的規劃設計。
( 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統籌安排城市建設地區各類工程管線的空間位置,綜合協調工程管線之間以及與城市其它各項工程之間的矛盾而進行的規劃。
8 、城市排水工程
( 1)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方式。
( 2)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統中的生活污水、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和徑流水的統稱。
( 3)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 4)生產廢水:生產過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輕微污染以及水溫稍有升高的水。
( 5)生產污水:生產過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熱污染的水。
( 6)城市排水系統: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等工程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總體。
( 7)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別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8)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9)城市排水工程:為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興建的各種工程設施。
( 10)污水處理:為使污水達到排入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而進行凈化的過程。
9 、城市電力工程
( 1)城市供電電源:為城市各種用戶提供電能的城市發電廠,或從區域性電力系統接受電能的電源變電站。(所)
( 2)城市用電負荷: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區內,所在用戶在某一時刻實際耗用的有功功率。
( 3)高壓線走廊:高壓架空輸電線路行經的專用通道。
( 4)城市供電系統:由城市供電電源、輸配電網和電能用戶組成的總體。
10 、城市通信工程
( 1)城市通信:城市范圍內、城市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各種信息的傳輸和交換。
( 2)城市通信系統:城市范圍內、城市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信息的各個傳輸交換系統的工程設施組成的總體。
11 、城市供熱工程
( 1)城市集中供熱:利用集中熱源,通過供熱管網等設施向熱能用戶供應生產或生活用熱能的供熱方式。又稱區域供熱。
( 2)城市供熱系統:由集中熱源、供熱官網等設施和熱能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12 、城市燃氣工程
( 1)城市燃氣:供城市生產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氣、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能源的統稱。
( 2)城市燃氣供應系統:由城市燃氣供應源、燃氣輸配設施和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13 、城市綠地系統
( 1)城市綠化城市中栽種植物和利用自然條件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城市景觀的活動。
( 2)城市綠地系統:城市中各種類型和規模的綠化用地組成的整體。
( 3)公共綠地:城市中向公眾開放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 4)公園: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圍和良好的綠化及一定服務設施,供群眾游憩的公共綠地。
( 5)綠帶:在城市組團之間、城市周圍或相鄰城市之間設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擴展的綠色開敞空間。
( 6)專用綠地:城市中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設計等機構或設施,以及工廠和部隊駐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
( 7)防護綠地:城市中用于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林帶及綠化用地。
14 、城市環境保護
( 1)城市生態系統:在城市范圍內,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環境共同組成的動態系統。
( 2)城市生態平衡:在城市范圍內生態系統發展到一定階段,其構成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保持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狀態。
( 3)城市環境污染:在城市范圍內,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的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熱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總稱。
( 4)城市環境質量:在城市范圍內,環境的總體或環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氣、水體等),對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適宜程度。
( 5)城市環境質量評價:根據國家為保護人群健康和生存環境,對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許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規定,按一定的 *** 對城市的不環境質量所進行的評定、說明和預測。
( 6)城市環境保護:在城市范圍內,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態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適宜的環境。
簡述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前期分析階段的工作內容
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對當地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有關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二、編制前應做好調查和資料收集
1.現場踏勘或觀察調查
現場踏勘( 城市概貌、新發展地區、原有地區、重要工程);基礎資料的收集與整理;分析研究( 系統分析整理,定性到定量,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2.抽樣調查或問卷調查
3.訪談和座談會調查
4.文獻資料的運用
5.類比
附:應收集基礎資料的內容
(一)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地形圖(1:10000或1:5000),氣象資料,水文資料,地質和地震資料,城市歷史資料
(二)城市技術經濟資料
自然資源,人口資料,土地利用資料,工礦、企事業單位的資料,交通運輸資料
倉庫資料:各類倉庫、貨場現有和發展用地等。
學校資料:高等學校及非市屬中等技術學?,F有和發展師生員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科學研究機構資料:現有和發展職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非市屬行政機關、團體的資料:其現有和發展職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三)城市現有建筑物及工程設施資料
建筑物現狀資料: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居住面積、建筑層數、建筑質量、建筑密度等;現有公共建筑的分布狀況、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等;現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構筑物的設計資料。
工程設施資料:現有市政工程、公共事業資料、城市園林、綠地、風景區、名勝古跡的資料、城市人防設施的資料。
(四)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
環境監測成果資料。各廠礦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和分布。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其他有害因素的資料:分布狀況、數量、危害情況。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有哪些?
你的回答,可以分解為幾個方面。
首先,城市規劃包含2個層面,5個階段。2個層面是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5個階段,如果按編制規劃的話可以說是:綱要、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次,編制這5個階段的規劃的依據個不一樣。當然首先都是以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依據,城鎮總體規劃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建設部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用地標準》(GBJ 137-90)
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規劃》
建設部《關于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2003]43號
省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市級“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其他相關國家法規、法律編制
總體規劃的依據和城鎮體系差不多,不同的是他要以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以上一輪的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以及近期建設規劃、綠地規劃、道路交通、環衛、土地利用等專項規劃做參考。
詳細規劃的話,都以總體規劃為依據,也包含了上述國家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地方方針政策。具體就不重復啰嗦了。
希望能給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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