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是什么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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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行政規劃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

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來看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屬于受案范圍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而抽象行政行為不屬于受案范圍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從是否屬于受案范圍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的角度再分析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的話,之所以具體行政行為屬于受案范圍,是因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結果會對公民產生權利義務的變更,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一樣,是賦予公民在行政行為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時進行救濟的方式。所以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為的區分,如果從是否會對公民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這點來區分會清楚得多。至于行政規劃行為因其分類較多,但簡單來說,只要看行政規劃行為會不會對特定的個體產生實質上的權利義務的影響,如果能產生,對于這個個體來說,該行政行為就應該是具體行政行為,在對其不滿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至于復議,只要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基本上都是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

四川省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的監督管理,預防和處理城鄉規劃中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

(一)制發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的;

(二)擅自將應當由本級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履行的城鄉規劃行政審批權下放給 *** 其他職能部門、下級 *** 、各類開發(園)區或者其他組織行使的;

(三)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五)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未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未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

(六)報送總體規劃審批前,未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以及對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依法及時公布的;

(七)制定的近期建設規劃,不按規定上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的;

(八)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

(九)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違反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十)未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

(十一)鄉、鎮人民 *** 對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不依法查處的。第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

(一)制發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的;

(二)擅自將應當由本部門履行的城鄉規劃行政審批權交由其他單位或人員行使的;

(三)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未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按規定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的;

(六)編制的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七)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或者作出的規劃許可內容違反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八)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九)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十)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未依法予以公布,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即同意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

(十一)對建設單位提出的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變更規劃條件申請,或者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臨時建設許可申請,予以批準的;

(十二)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第五條 土地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二)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或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鄉村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

(三)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城鄉規劃區內土地用途的。

貴陽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試行)(2019修改)

之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提高行政決策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需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依職權組織聽證,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意見的權利。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決策或者提出行政決策建議的行政機關組織。

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為該聽證事項的聽證機關。

應當由市、區(市、縣)人民 *** 組織聽證的事項,市、區(市、縣)人民 *** 可以指定市、區(市、縣)人民 *** 辦公廳(室)、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工作機構組織。

有關部門和機構可以聯合組織聽證。第五條 行政決策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組織聽證,但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除外編制城鄉規劃抽象行為

(一)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公示有較大異議的;

(二)擬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征收、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

(三)設定或者調整水、電、氣、路橋、教育、衛生、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的收費項目及標準;

(四)開挖、改造城市主干道;

(五)可能對生態環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響的 *** 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或者核準;

(六)重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重大國有資產處置方案;

(七)財政預算追加;

(八)與公共安全直接有關、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九)調整更低工資、更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業保險金標準;

(十)直接和廣泛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立法項目;

(十一)行政機關認為應當聽證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符合聽證機關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報名參加聽證,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

聽證機關根據擬聽證事項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按照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的原則,確定參加聽證的人員。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聽證機關條件的,應當確定為參加聽證的人員。第七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陳述人、旁聽人。第八條 聽證人由聽證機關指定。聽證設主持人,在聽證人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關的有關負責人。主持人應指定記錄員,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第九條 主持人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聽證會公正性的,應當回避。

陳述人可以在聽證會開始前向聽證機關提出主持人回避的申請。

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機關決定。第十條 聽證陳述人是指出席聽證會并就聽證事項進行陳述的人,包括經辦方陳述人和公眾方陳述人。

經辦方陳述人由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的人員組成。

公眾方陳述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了解聽證事項的專家;

(三)與聽證事項有關并提供相關事實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四)聽證機關邀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第十一條 旁聽人是指經自愿報名、聽證機關確定、參加相關聽證旁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旁聽人的人數及產生方式由聽證機關確定。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聽證機關組織聽證會,抽象行政行為事項在舉行聽證30日前、其他行政行為事項在舉行聽證10日前,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出席聽證會的人數、聽證事項以及陳述人、旁聽人報名辦法等有關事項。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要求陳述或者旁聽的,應當按照公告的規定,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向聽證機關提交報名申請。

聽證陳述人報名申請書應當載明個人簡歷、對聽證事項的意見摘要等內容。第十四條 聽證機關應當合理確定各方聽證陳述人的人數。

參加聽證會的不同利益關系各方或者不同意見各方的聽證陳述人人數應當大致相等。第十五條 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5日前確定聽證陳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