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一座城市會如何規劃?
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編制和批準的城市規劃,依據國家和各級 *** 頒布的城市規則法規和具體規定,采用行政的、社會的、法制的、經濟的、科學的管理 *** ,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進行統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導和調節城市的各項建設事業有計劃、有秩序、有步驟地協調發展,保證城市規劃實施。通俗地講,就是通過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規劃,依法安排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項建設活動,把城市規劃落實在城市土地上,變為現實。《城市規劃法》第四章“城市規劃的實施”具體闡明了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在這里,扼要地把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歸納為如下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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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規劃的核心內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是實現城市規劃的基礎。城市土地利用得當與否,直接影響城市合理布局、環境質量和城市形態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城市規劃能否順利實施的致命點。如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對城市土地的利用進行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就難以落實,當然就更談不上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的建設了;因此,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首要任務和極其重要的內容。
城市規劃是確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學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據。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就是在城市規劃的指導下,運用法律賦予的控制手段,保證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學合理和節約原則的實現。為城市土地的征用、規劃和具體使用提供依據和創造先決條件。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重點是要嚴格控制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的選址、定點,使之符合城/考/試大/市規劃。主要制約手段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就是說,凡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必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選址定點,并按法定程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否則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活動。
概括地說,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參與法定的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對于國家確定建設的、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提出具體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規劃,這類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報批,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選址意見書;二是根據法定的管理審批程序,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包括臨時用地,進行的各類建設項目,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國家批準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確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是指為了保證城市規劃區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的審批程序,對于各類建設活動進行規劃管理。這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一項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概括地說,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要求,并審查有關規劃設計文件和圖紙,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其建設活動的合法性。
按照建設項目的類型/考/試大/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可以分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線管理、臨時建設管理等幾大類。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城市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不同的規劃技術要求和審批辦法。臨時建設工程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我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如何科學的編制城鄉規劃,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如何科學的編制城鄉規劃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如何科學的編制城鄉規劃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準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
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編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規劃文本、圖紙、說明、基礎資料等的具體內容、深度要求和規格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編制基本介紹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兩個階段、六個層次組成,即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
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期性、決定全局的謀劃和規劃。
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發展戰略是關注城市中整體和長遠發展影響的問題,進行重大、全局、決定性意義的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關注內容:
1、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城市發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點關注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生態格局、交通系統
城市發展方向
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職能
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城市性質
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城市的規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準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城市的發展目標
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完善城鄉規劃體系工作計劃
1、深化和完善城鎮規劃體系
依據上級部門制定的城鄉統籌規劃標準,研究制定我市城鄉統籌規劃標準體系,抓緊編制我市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規劃,推進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工作。
2、抓好“一心、三線、五點”城鄉空間規劃
遵循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規律,統籌規劃建設。一是抓好城市核心區內搞好城市重點項目規劃。二是圍繞國道線、省道線和長城旅游公路沿線,抓好小城鎮建設規劃編制。三是圍繞旅游項目建設,自然風景區以及農業旅游觀光、革命傳統教育基地的建設規劃。
3、切實做好舊區(城中村)改造和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工作
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時完成舊區(城中村)和住房建設規劃,確立住房建設的工作重點和任務,合理安排舊區(城中村)改造進程。科學合理地確定各類住房項目建設比例、規模和布局,重點規劃和發展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4、積極開展專項規劃編制
抓緊完成供水、排水、道路交通、供熱和河流治理規劃編制;加快消防、市場、環境衛生、中小學布局、居委會布局、商業網點布局、抗震、防洪規劃編制步伐,認真開展燃氣、電力、電信、地下空間利用等規劃編制工作,促進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利用,提高基礎設施建設的系統性和運營的安全性。
5、突出抓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
以總體規劃為依據,按照城市控規編制計劃,加快編制工作進度,突出抓好重點開發建設地段,嚴格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讓土地和批準開發建設,嚴格依據依法審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6、開展總體城市設計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塑造一批彰顯特色、獨具魅力的城市亮點,提升城市品位
深入研究我市的自然景觀,準確把握特征,精心構思市區形象,使項目布局、街區設計和重要建筑設計融合自然特征、歷史文脈和現代文明。突出抓好城市總體設計、城市道路景觀規劃,新城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綜合服務中心及周邊區域修建性詳細規劃、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體育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新汽車客運南站、第四中學和第四實驗小學的規劃設計以及城市的綠化、亮化、美化設計。
7、抓好建制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村莊規劃的編制,推進城鄉一體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推進城鄉規劃一體化發展規劃編制進程,以市域和鄉鎮域為單元進行城鄉一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居民點和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社會事業發展。
城鄉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是統籌城鄉規劃建設。即改變目前城鄉規劃分割、建設分治的狀況,把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統一納入 *** 宏觀規劃,協調城鄉發展,促進城鄉聯動,實現共同繁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統一編制城鄉規劃,促進城鎮有序發展,農民梯度轉移。遠景設計院指出其主要包括:統籌城鄉產業發展規劃,科學確定產業發展布局;統籌城鄉用地規劃,合理布局建設、住宅、農業與生態用地;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構建完善的基礎設施 *** 體系。尤其要在農村地區缺乏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情況下, *** 要調動和引導各方面的力量著力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運輸、電力、電信、商業網點設施等基礎設施的投入,使鄉村聯系城市的硬件設施得到盡快改善。優先發展社會共享型基礎設施,擴大基礎設施的服務范圍、服務領域和受益對象,讓農民也能分享城市基礎設施。
二是統籌城鄉產業發展。以工業化支撐城市化,以城市化提升工業化,加快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促進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農村人口向城鎮集聚。建立以城帶鄉、以工促農的發展機制,加快現代農業和現代農村建設,促進農村工業向城鎮工業園區集中,促進農村人口向城鎮集中,促進土地向規模農戶集中,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促進城市社會服務事業向農村覆蓋,促進城市文明向農村輻射,提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
三是統籌城鄉管理制度。突破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糾正體制上和政策上的城市偏向,消除計劃經濟體制的殘留影響,保護農民利益,建立城鄉一體的勞動力就業制度、戶籍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給農村居民平等的發展機會、完整的財產權利和自由的發展空間,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促進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和資源優化配置。
四是統籌城鄉收入分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變化,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改變國民收入分配中的城市偏向,進一步完善農村稅費改革,降低農業稅負,創造條件盡快取消農業稅,加大對“三農”的財政支持力度,加快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建立城鄉一體的財政支出體制,將農村交通、環保、生態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都列入 *** 財政支出范圍。
城鎮規劃編制的成功經驗有哪些
改革開放以來,如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城市規劃體系的改革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其中更具有革命性的是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初步形成。近幾年,深圳、廣州、南京等地進行了包括法定圖則、概念規劃等新的規劃 *** 的嘗試。廣東、江蘇、浙江、山東、安徽等省組織編制城鎮密集地區城鎮協調發展規劃,以充分發揮城市規劃對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的綜合指導功能、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統籌功能、對城市間競爭合作的協調功能。這些嘗試一方面說明我國城市規劃在迅速邁進,越來越得到業內人士的共識。同時也說明城市規劃的改革在向針對性、可操作性、法定性方向發展。
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初步確立了城市規劃的法制框架。經過15年的發展,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城市規劃法的科學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亟待調整、修改,以適應我國社會經濟新形勢的要求。建設部1991年《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1995年《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出臺,確立了我國城市空間規劃體系的結構框架,為我國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管理奠定了法制基礎。但我國空間規劃體系中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是以目標干預為主的缺少彈性的規劃,尚處于物質建設規劃階段。
回顧改革開放20余年來,與國際城市規劃體系發展歷史相比較,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尋求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城市規劃體系。城市規劃的發展依靠城市規劃體系的完善,包括從法律、技術到行政手段等一系列內容的科學化、系統化、完善化。城市規劃體系由法規體系、編制體系、管理體系三部分組成,法規體系是基礎,編制體系是依據,管理體系是手段,目的是通過依法編制、實施城市規劃,促進人口、經濟、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本文在探討有關城市規劃編制體系內容的基礎上,重點對城鎮群規劃編制體系、實施管理提出若干思考。
在城市規劃編制體系中,基于城市問題的解決、區域經濟復興、區域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環境共保、資源合理配置和利用,作為城鎮群規劃及其空間范圍的各種研究如火如荼,近幾年開展的廣州市概念規劃、合肥城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江蘇省三大都市圈規劃、安徽省三大城鎮群規劃、京津冀城鄉空間發展規劃、珠三角城鎮協調發展規劃等均屬于城鎮群規劃的嘗試。
1.我國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的分析及實踐
l.1現狀及問題
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體系包括城市規劃法規體系、城市規劃編制體系、城市規劃管理體系三方面內容。目前,我國城市規劃體系尚處于初級階段,正面臨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經營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兩大挑戰,以及我國加入wTO之后,來自國際方面的各種壓力和挑戰。從整體上來說,我國城市規劃體系包括理論體系、技術體系和實踐體系等均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從理論體系來說,基礎理論缺乏,而應用理論未得到充分的發展。由于我國和西方在政治、經濟體制及文化背景方面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國家的模式,而應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城市規劃體系的模式。其次,在技術體系方面,缺乏系統性的技術規范:規劃編制系列不完整,且無從參照;規劃的法定內容與規劃管理的銜接不夠,難以適應市場經濟下城市規劃管理的要求等。再次,從實踐體系來說,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現有的法律法規基本上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面對市場經濟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其可操作性不強;地方性法規或者不完善,或者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矛盾;規劃管理方面尤其是“一書兩證”管理依據、程序有待規范,以適應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2.現行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的反思
2.1區域規劃。新中國成立以來,開展過四次重要的區域規劃工作:一是20世紀50年代末期,按前蘇聯模式,以資源開發和大型工業項目區域規劃為主,在部分城市和省區開展。二是20世紀60年代,大規模的全國性各行政系統的農業區劃。三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學習西方50~60年代的模式,從全國到各省市(個別到縣)的國土規劃。當時的國土規劃雖提出國土整治問題,但仍以資源開發、生產力與城鎮布局為中心,與西方的平衡區域生產力和城市發展的規劃有所不同。四是20世紀90年代初中期,全國各省(區)開展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重點是研究城鎮發展戰略,明確省域城鎮等級規模,職能結構、空間結構,提出基礎設施建設要求。目前,我國尚未形成
法定化、規范化的區域性綜合協調的空間規劃系列。中國面臨著經濟全球化和加入wTO的新形勢,城市之間的競爭不再僅僅表現為單個城市間的競爭,越來越表現為以核心城市為中心的區域整體間的競爭,以大城市為核心的城市群已成為具有全球化意義的城市。其次,城市進入快速發展階段,面臨經濟發展上工業化與后工業化雙重壓力,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以及資源短缺、就業壓力等,快速城市化階段城鄉發展出現的新舊矛盾的交錯,城市產業同構、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惡性競爭,客觀上需要開展區域空間規劃,研究區域經濟發展模
式和城市空間組合形式,發揮區域規模經濟和設施完備的優勢,提升區域綜合競爭力。
2.2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是對城市地域內的各類資源,特別是對城市地域內的空間資源進行的整體配置和綜合協調。我國的城市總體規劃是在20世紀50~60年代,全面學習蘇聯時期引進的,經歷了近半個世紀的發展,經歷了艱苦的探索,在理論和實踐上取得了長足的進步。1989年12月國家《城市規劃法》、1991年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以及相關的規范陸續出臺,為城市規劃工作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定依據和技術規范。20世紀80年至今,全國各地已經按照5年一修編的周期,進行了三輪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或修編工作。之一輪20世紀80年代的城市總體規劃是以城市建設為特征,重點是
彌補基礎設施建設欠賬,保障了隨之而來的改革開放、大規模的城市發展的基本有序進行。第二輪20世紀90年代的城市總體規劃是以城市的協調發展為特征。規劃既要保證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又要考慮資源、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問題。第三輪:2000年以來的城市總體規劃是以貫徹落實“五個統籌”科學發展觀,充分體現總體規劃的戰略性、前瞻性、綜合性,做好城鄉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市域空間利用總體規劃與空間分區管治、城市綜合交通與重要基礎設施規劃布局、城市發展與項目建設時序的安排。城市總體規劃在不同經濟發展階段所表現出來的不同特點,一方面說明城市規劃的編制內容有著深刻的時代特征,另一方面說明我國的城市規劃事業漸趨成熟。但是城市總體規劃作為承上啟下的一個規劃環節,其上面的規劃層次(包括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表現為我國空間規劃系列不完善,直接導致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缺乏上一層次的依據,而又與下一層次規劃缺乏良好的銜接。
為加強城市總體規劃的宏觀依據,在《城市規劃編制 *** 》中,加入了城市所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并于1994年8月出臺了《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近年來,國家為強化土地管理、保護和節約土地資源的需要,接連出臺了若干個重要文件,均涉及到總體規劃與國土規劃相協調的問題。一是國發[1996]18號文:“城市總體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協調,切實保護和節約土地資源。”二是國發[1997]11號文:“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三是國發[2004]28號文:“切實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的相互銜接。”由此可見,國家對于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土規劃工作均高度重視。但是,二者在技術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如在規劃范圍、規劃期限、用地指標控制以及用地分類等方面,均存在不完全可比的問題;同時在某些原則性問題上也存在分歧。城市總體規劃是對影響城市發展的重大問題如人口、資源、環境等進行專題研究,在此基礎上,科學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因此,新時期的總體規劃是指導城市建設發展的公共政策,而不再是單純的建設項目規劃。
2.3近期建設規劃。隨著城市總體規劃由過去的規模規劃向戰略規劃、政策規劃、控制規劃轉變,其內涵發生了較大變化。目前的總體規劃更加注重對城市發展的長遠戰略目標的研究,注重對城鄉、區域協調發展途徑的研究,注重對城市總體框架和功能的控制,注重研究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問題,突出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規定,充分體現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在此背景下,近期建設規劃亦發生較大變化,由過去城市總體規劃的附屬品轉向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必要步驟,統籌安排城市近期建設項目的規模和時序。針對近期建設規劃地位和作用的轉變,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從端正城市建設指導思想,切實加強城鄉規劃調控作用的高度,強調了近期建設規劃的重要性。隨后建設部等9部委將做好近期建設規劃工作,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的重要內容,明確要求各級城市人民 *** 抓緊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2.城市規劃編制體系框架的設想
城市規劃編制體系框架的建構和完善,應為城鎮的發展提供長遠性、前瞻性、全局性的戰略目標和藍圖,同時還應從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角度出發,為城市的宏觀總體控制和常規性管理提供法定依據。規劃必須具備原則指導下的應變能力,以適應市場經濟下的應對性。對于不同區位、不同資源票賦、不同規模、不同職能、不同類別、不同發展階段的城市能夠區別對待。為此,城市規劃編制體系可以分為戰略規劃、規劃編制和圖則制定3大部分。戰略規劃可分為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城鎮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區域城鎮協調發展戰略規劃等,為法定規劃提供前瞻性、戰略性思路和支撐。規劃編制應該分法定系列和非法定系列;圖則制定可以分法定圖則和工作圖則。規劃編制是圖則制定的依據,是圖則的政策、技術支撐;圖則是規劃的法律表現形式,是規劃意圖的法律化,為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提供直接依據。
2.1規劃編制
規劃的編制以實現城市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滿足規劃實施管理的需要,科學指導城市建設,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為宗旨。試圖把所有實際需要的各種類型的規劃包含在一個系列里,是不可能的,也是沒有必要的。因此,應該將整個規劃編制系列分為規劃編制法定系列和非法定系列。法定系列指各類城鎮一般均需編制的規劃,這些規劃上下層次互相銜接,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是城鎮實施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非法定系列是整個規劃編制體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但這些規劃之間并不一定存在有機的聯系。按其深度而言,同一個規劃,可能既有屬于總體規劃層次的內容,也有屬于詳細規劃層次的內容。對于它們的類別、任務、內容和深度等不宜做統一規定,應按城鎮實際需要編制,為法定規劃的編制提供支撐。
2.1.1法定系列。包括區域空間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規劃、詳細規劃等7層層次。從規劃的地域范圍講,區域空間規劃是市(縣)域或者跨行政區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規劃是城鎮的;分區規劃是城市片區性的;詳細規劃是地段性的。從規劃的作用角度講,區域空間規劃是戰略性的空間結構規劃,以發揮上級 *** 的監督職能;總體規劃是城市功能控制性的用地布局空間結構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規劃和詳細規劃是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建設規劃,是對總體規劃的深化、細化和落實。
2.1.2非法定系列。非法定系列的規劃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按專業編制的,有按地區編制的,還有按有效期限編制的,不必強求統一。但這些規劃,可根據各個城鎮的特點和不同時期的需要而編制,例如城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項目選址規劃、各種專業規劃、各類特定地區的規劃、重要地區的城市設計等。
2.2圖則制定
規劃管理要做到依法行政,真正能夠直接起到管理依據和作用的,主要是近期建設規劃、控制規劃和詳細規劃。戰略規劃和總體規劃是宏觀層次的規劃,是城市發展的長遠目標和整體構想,起原則指導和調控作用。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實施的階段性具體安排,具體指導城市土地有序利用和項目的科學建設;控制規劃和詳細規劃是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的深化,是總體規劃意圖的具體體現,應該在規劃實施中起直接的控 *** 用。為了做到這一點,必須使近期建設規劃、控制規劃和詳細規劃法制化,賦予它們“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法律特征。但由于規劃管理面對的是極其復雜且不斷變化的城市,規劃
必須既有原則的剛性,又有靈活的彈性。也就是使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規劃的成果成為法定條文和圖則,使詳細規劃成為工作圖則,它們具有不同的審批程序,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法律效力,起不同的作用。
2.2.1法定圖則。法定圖則是在控制規劃基礎上,根據有關法規制定的,是控制規劃的法律表現形式。法定圖則是規劃管理的基本依據,實施規劃意圖的主要手段。控制規劃由于其圖紙、文字繁多,其圖紙和解釋性說明并不能直接成為法定圖則,只宜作為技術文件,成為法定圖則的說明和技術支撐。法定圖則應由有關的地 *** 規規定其法律地位、作用和審批、修改等程序,確保其法律效力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制定其實施細則,規定法定圖則的土地分類、建筑物分組及其適宜建設的兼容性,以及土地使用強度和建筑形態要求等。法定圖則是規劃編制、規劃立法和規劃實施管理三者的結合。
2.2.2工作圖則。工作圖則是規劃管理部門日常進行規劃實施管理的工作依據,是對法定圖則的補充。工作圖則就是經過規定程序審批的詳細規劃的圖紙和文本。工作圖則更詳細地對用地性質做出安排,規定應該建什么;更具體地規定地塊的開發強度和控制指標;更詳細地規定建筑物與周邊的關系;更具體地提出建筑形態的要求等。工作圖則的土地分類可以是“國標”的小類。工作圖則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導則。用法定圖則把必須管的管住,而工作圖則是在遵守法定圖則的前提下,給行政管理以適當的靈活性,既便于操作,也可通過行政管理彌補法定圖則之不足。
3.城鎮群規劃編制框架研究
3.1城鎮群空間內涵
我國的城鎮群主要有兩種典型形式:一是以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環渤海地區的都市圈為代表,由自上而下的城市擴散和自下而上的農村城市化兩種力量結合而形成;二是以大城市地區為代表,特別是核心城市非農業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地區,聚集和擴散兩種過程均十分明顯,城市邊緣組團和衛星城發育明顯,城市周邊地區與城市核心地區之間聯系緊密,城鄉一體化程度深。
3.1.1城鎮群的空間界定。城鎮群是由中心城市和外圍非農化水平較高,與中心城市存在著密切社會經濟聯系的臨接地區兩部分組成。中心城市的確定,首先需劃分出城市實體地域,凡城市實體地域內非農業人口在20萬以上可視為中心城市。對于建成區面積占市區面積10%以上的城市,將包圍中心城市的縣級行政單元作為中心縣,視其為城鎮群的組成部分。
3.1.2城鎮群的功能整合。城鎮群是由強大的中心城市及其周圍鄰近城鎮與地域共同組成的高聯系強度的一體化地域,但是并非有了強大的中心城市就能構建成功的城鎮群。以中心城市為核心組織起來的協調分工是城鎮群整體優勢確立與和諧運作的基礎。在日常城鎮群范圍內,重點是圍繞中心城市的日常生活、生產與環境職能構筑一個完整的城市功能體。在城鎮群范圍內,建立相對獨立的產業體系是實現城鎮群的戰略核心。城鎮群既可視作城鎮群體空間的基本經濟地域單元,也可視作一個基本的生態單元,其在更高層次與更大的范圍內還必須與其他城鎮群實現進一步整合。城鎮群在區域城鎮群體空間中的整合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會表現出更多的 *** 狀發展關系,從而形成一個更大的城鎮緊密聯系空間。若干個城鎮群間類似作用的結果就是大都市連綿帶的生成與生長。
3.2我省城鎮群規劃實踐
城鎮密集地區城鎮協調發展規劃的制定,目前在我國剛剛起步。我省城市規劃實踐方面,1996年編制了《安徽省城鎮體系規劃》,首次提出“二線三片”的城鎮空間布局形式,從理論、法定兩方面明確了我省三大城鎮群概念。近年來,城鎮群規劃在規劃界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我省皖中地區、皖江地區、京滬鐵路安徽沿線地區,是全省城鎮化發展較快且極具發展潛力的地區。2000年,按照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二線三片”空間總體布局,省建設廳組織開展了這三個地區的城鎮群布局規劃研究工作,從戰略層面明確區域城鎮布局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指導三個地區優化城鎮空間布局和區域基礎設施建
設,協調城鄉建設,促進區域城鄉協調發展。2003年在三大城鎮群空間布局戰略規劃指導下,開展編制馬蕪銅城市群規劃。通過規劃編制和實施,實現區域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更優,推進跨省域基礎設施共建共享、資源有效配置和利用、人居環境共保、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率先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經過近年的探討和發展,我省以大中城市為核心的城鎮群實際已經或正在形成中,其推動力主要來自:中心城市的迅速擴張、開發區的建設、郊區化的作用、鄉鎮企業的發展、 *** 的城鄉一體化政策和城市市場體系的建設等。其中前三種力量主要來自城市,第四種力量來自鄉村,第五、六種力量把自上
和自下的力量聯系起來,這與西方城鎮群的形成機制有所區別。城鎮群的日漸形成,迫切需要科學的規劃引導其健康發展,為區域經濟發展的增長極。
3.3城鎮群規劃編制框架
城鎮群規劃是在城市規劃編制體系框架基礎之上建立的,但又區別于城市規劃編制體系框架,因為城鎮群地域范圍有其特殊性,也有其規劃的特殊性。其規劃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如何更好地發展城市,從社會經濟聯系緊密的區域角度解決城市問題。城鎮群規劃編制框架由結構性的政策規劃和發展性的開發規劃二級結構組成,與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結構框架中的規劃編制法定系列相對應。而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結構框架中的非法定系列可根據城鎮群發展的具體情況作專題研究。從整體上來說,政策規劃指導發展規劃,是發展規劃編制的依據。政策規劃和開發規劃又分別由政策規劃(開發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
劃、重點地段規劃組成。4個層次組成政策規劃是一種結構性規劃,主要確定宏觀區域發展政策,包括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產業發展政策、人口就業政策、社會服務發展政策、生態環境與自然保護政策、人文與歷史保護政策等。開發規劃包括4個內容與政策規劃相對應,并分別以對應的政策規劃為依據,同時以開發規劃的上一層次為依據。就城市規劃編制來說,政策規劃(開發規劃)、分區規劃和專項規劃涉及區域規劃、戰略規劃、總體規劃3個規劃層次;專項規劃和重點地段規劃涉及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規劃3個規劃層次。
4.城鎮群規劃實施管理
4.1.跨行政區規劃的組織管理問題
跨行政區的區域規劃.,客觀上存在一個如何統一規劃、統一管理以及統一實施的問題。能否有效地解決跨行政區區域規劃的組織管理問題,也是影響此類規劃實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國外,解決這種跨行政區規劃的組織管理問題的普遍做法是建立相應的跨區管理機構,如“區域建設委員會”“城市聯合委員會”等。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建立跨行政區管理機構很有必要。關于跨行政區區域規劃的組織管理,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必須加強法制化建設。迄今為止,我國跨行政區域規劃的法制化建設仍十分落后。國外的成功經驗表明,成功的區域規劃尤其是跨行政區規劃的實施與管理,都是通過立法,具有嚴格的法制基礎。區域規劃作為對未來時空范圍內經濟、社會、人口、空間、資源、環境等方面發展協調的總體戰略,它不僅是一項技術過程,而且是一項政治過程,是一種政策行為和社會行為。
4.2行政區體制改革設想
在我國,不合理的政區體制也是造成區際利益沖突的重要因素。1980年代以來,在全國普遍推行“市帶縣”體制。“市帶縣”體制的本意是以中心城市為依托組建各種等級、各種類型的城市經濟區。由于在現有的體制背景下,市帶縣體制就其本質上講,還是地方政權的一種存在方式,是城市行政區而非經濟區。在實行市帶縣的地區,原來沒有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系的市縣,現在卻有了明確的等級關系,故不可避免地產生一系列市縣利益沖突。從開展跨行政區區域規劃的角度看,要徹底解決這類地區的利益沖突問題,除了有關方面的改革外,還必須配合著行政區體制改革。1990年代,我國特大城市行政區劃
開始作出調整,由于我國法律規定直轄市下不能設市,所以只得采用改縣為區的 *** 。“撤縣改區”模式逐漸在全國特大城市中推行開來。但是“撤縣改區”模式存在許多弊端,一是造成城市持續向外蔓延,耕地資源大面積銳減;二是混淆了不同類型的行政區,出現假性城市化現象;三是撤縣改區有可能對原縣的社會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撤縣改區”模式尚有待完善。
4.3加快區域基礎設施共建步伐
提升城鎮群的綜合競爭力,首先是加快區域性基礎設施共建步伐,它是城鎮群協調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前提。建設過程中,一是區域性的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在城鎮群規劃和區域性專項規劃指導下進行;二是創新機制,解決好區域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三是建立專門的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基金,成立具有經濟調控能力和投資管理能力的協調機構,提高建設資金利用率。
試論新形勢下如何做好城鄉規劃工作
首先如何科學的編制城鄉規劃,要加強領導和協調。規劃是城市管理如何科學的編制城鄉規劃的之一要務。地方各級人民 *** 特別是城市人民 *** 要切實負起責任,把城市規劃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具體如何科學的編制城鄉規劃的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發揮規劃在城市管理中如何科學的編制城鄉規劃的龍頭作用。有城市規劃修編任務的地方要組成專門班子,提供必要的支持。拿出高水平的工作成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搞好協調配合。加強對城市規劃修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城市總體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規劃搞好銜接。
其次,要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培養規劃人才。培訓現有工作人員,提高城市規劃的科技含量。城市規劃的編制要有長遠眼光,提高戰略性和前瞻性,為經濟社會發展留有余地。要改進城市規劃編制的組織方式,完善城市規劃的公示、聽證制度,考慮建立規劃委員會制度,就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以及重大項目建設等問題。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城市規劃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第三,要依法制訂和實施規劃。進行規劃修編的地方。首先必須對現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查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確定修編的目標和任務,并按法定程序認定、報批和備案。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保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要做好《城市規劃法》修訂工作,以及有關法規、規章的制定工作,為規劃編制和實施提供法律依據。
第四,要完善城市規劃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城區、各類開發區、衛星鎮及城市地下空間。要發揮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作用。保證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有效實施。要完善城市規劃工作監督檢查機制,研究建立城市規劃督察員制度,建立必要的責任追究制度,對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各個環節進行督查,及時發現問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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