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乙級資質具體細節流程是怎么走的?

2021年城鄉規劃資質乙級已經允許升級為甲級城鄉規劃資質了城鄉規劃編制評審工作,那么城鄉規劃編制評審工作你知道乙級城鄉規劃資質升級為甲級城鄉規劃資質有什么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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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適用于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認定的申請和辦理。

(一)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法人資格;

2.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3.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4.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5.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6.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申請資質升級核定的,需取得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滿2年。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9日 *** 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城鄉規劃編制評審工作,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評審工作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

第四條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 *** 和上級 *** 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 *** 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

第八條 市、縣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編制評審工作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 *** 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 *** 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 ***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 *** 和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

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 *** 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六條 *** 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 *** 審批。

第十七條 設市城市 *** 應當將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 *** 審批;依法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經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 *** 審批或者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 *** 組織召開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縣 *** 應當將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縣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 *** 審批,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本級 *** 審批的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本級 *** 組織召開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市、縣 *** 上報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時,應當附具下列材料城鄉規劃編制評審工作

(一)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二)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意見;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市、縣 *** 批準近期建設規劃后,應當報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報本級 *** 審批,并附具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 *** 審批后,報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城市規劃被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告城市規劃的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依法需要備案的城市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7日內報法定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依法設立省級以上開發區或者改變其規劃范圍,應當附具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審查意見。

調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的,有關市、縣 *** 應當提出專題報告,報 *** 批準。調整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管技術的負責人和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核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查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執法資格及崗位執業條件。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由所在地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省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 *** 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行政區劃分為五級。

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可以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各級人民 *** 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由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第五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體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要求。第六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統籌安排各業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實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結合;

(四)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

(五)綜合考慮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六) *** 決策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第七條 國家應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標準和規范。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守和執行國家制定的標準和規范。第八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第九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資料必須準確、可靠。規劃基期各類用地面積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面積確定。規劃用地分類應當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分類為基礎。第十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程序是:

(一)編制規劃的準備工作;

(二)編制規劃方案;

(三)規劃的協調論證;

(四)規劃的評審;

(五)規劃的報批。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一般為十年至十五年,同時展望遠景土地利用目標。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應當分階段安排實施,重點確定近期規劃目標。近期規劃一般為五年。第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作局部調整的,由編制該規劃的人民 *** 決定,并將調整方案報批準該規劃的人民 *** 備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編制該規劃的人民 *** 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規劃的機關批準。第二章 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四條 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

(一)在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資源利用現狀、潛力和各業用地需求量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確定規劃期內土地利用目標和方針;

(二)協調各部門用地,統籌安排各類用地;

(三)逐級分解規劃確定的各類用地控制指標,重點確定城鎮用地規模控制指標,落實重點建設項目和基本農田等重要用地的區域布局;

(四)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省級規劃應當實現省域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重點控制城市用地規模;地級規劃應當重點安排好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劃定城鎮建設用地范圍。第十五條 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內容,主要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與社會經濟條件,土地資源數量、質量,土地利用動態變化規律,土地利用結構和分布狀況,闡明土地利用特點和存在的問題;

(二)確定規劃目標。在分析土地利用現狀、供需趨勢基礎上,提出土地利用遠期和近期目標;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現有建設用地、農用地整理、后備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潛力,預測各類用地可供給量;分析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業發展規劃對用地的需求,預測各類用地需求量;根據土地可供給量和各類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趨勢;

(四)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根據規劃目標、土地資源條件和區域生產力布局,提出區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則,調整土地利用結構,確定各業用的規模、重點土地利用區的區域布局和重點建設項目布局;

(五)編制規劃供選方案。根據土地利用調控措施和保證條件,擬定供選方案,并對每個供選方案實施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評價,提出推薦方案;

(六)擬定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2號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2012年7月2日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審定,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注冊資本”。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