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2020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有效收集、保護和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護、利用和管理等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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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其所屬的城鄉建設檔案機構具體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縣(市)、上街區城鄉建設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建設檔案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水利、交通運輸、文物、人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鄉建設檔案館庫建設、人員配置、管理經費等適應城鄉建設發展的需要。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整合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實現城鄉建設檔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利用。第二章 收集歸檔第六條 城鄉建設檔案包括建設工程檔案、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基礎資料檔案。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工業、民用建設工程檔案;

(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三)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四)文物古跡保護建設工程檔案;

(五)交通、水利建設工程檔案;

(六)防洪、抗震、人防等防災建設工程檔案;

(七)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檔案;

(八)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檔案。

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包括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園林、人防等部門形成的具有長期或者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材料。

基礎資料檔案包括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規、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人文、經濟等方面具有保存價值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市城鄉建設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標準和要求,制定接收和整理規范,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建設單位作為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工作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并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一)指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收集、整理、編制和移交建設工程檔案,明確歸檔質量、移交時限、違約責任等;

(二)組織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匯總和移交;

(三)按照規定管理本單位建設工程檔案。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建設檔案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按期竣工的建設工程,可以將已建成部分的檔案移交城鄉建設檔案機構。第十二條 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檔案接收和整理規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城鄉建設檔案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改正的內容。第十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機構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由建設單位作出書面說明,并可以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第三章 保護利用第十四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鄉建設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和利用,統一標準,分級管理,建立城鄉建設檔案動態管理機制。

城鄉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制度,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及時公布檔案目錄。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館庫建設符合檔案館(室)建設標準;

(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恒溫、恒濕、防盜、防火、防鼠、防塵、防磁、防光、防有害氣體等必要設施;

(三)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采取科技手段、運用信息技術備份保存和保護;

(四)電子文件檔案的載體存放環境應當符合信息安全要求,重要的進行異地備份;

(五)建立檔案資料目錄庫、信息庫,匯編檔案綜合信息。

濟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2014)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圖片、聲像等紙質、電子和其他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轄區(長清區除外)城建檔案和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縣(市)、長清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縣(市、區)檔案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轄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第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檔案: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環境保護、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9.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城市建設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法規、計劃、科學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建設歷史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第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之一項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當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基礎資料,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收集。第八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符合國家檔案案卷標準。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前,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編制建設工程檔案。第十條 編制建設工程檔案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施工過程中按照工程進度同步收集、編制;

(二)隱蔽工程檔案應當附有重要部位狀況的圖片或者錄像;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還應當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三)工程竣工圖應當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四)應當完整、準確、系統,并有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章。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地下管線專業圖進行整理完善,并自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專業圖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并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全市地下管線總圖進行修改和補充。第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查驗, 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證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認可文件的同時,一并提交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證明。第十三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和其他檔案目錄信息。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已經開放的城建檔案,須持單位介紹信、工作證或者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利用未開放城建檔案,須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同意。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利用城建檔案時,可以進行復制,但不得將檔案原件帶出。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印章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南昌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19修訂)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市、鎮、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編制、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第三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市、縣城建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縣城建檔案館對城建檔案實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灣里區、新建區的城建檔案以及跨縣(區)的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縣城建檔案館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第五條 城建檔案館集中管理以下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城建檔案:

(一)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含工廠、城鎮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處理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三)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水源地、給水管網、再生水利用、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公共交通場站、長途客運場站、鐵路運輸站臺、集裝箱運輸場站、國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軌道交通、索道、纜車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五)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含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古樹名木保護和標志性設施、雕塑等工程檔案;

(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含公廁、垃圾壓縮站、垃圾填埋場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七)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八)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九)國家規定應當歸檔的其他城建檔案。

城建檔案館集中管理以下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城建檔案:

(一)鄉鎮企業建設工程檔案;

(二)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三)公益事業建設工程檔案;

(四)村民住宅集中建設工程檔案;

(五)鄉、村莊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其他建設工程檔案。第六條 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編制,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構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

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和移交檔案。第七條 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會同設計、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補充原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修改、補充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館,其中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第八條 地下建(構)筑物、管線竣工驗收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報送竣工測量成果。

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在三個月內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第九條 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包括建設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和竣工驗收文件。第十條 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檔案齊全;

(二)建設工程檔案內容真實、準確地反映工程建設活動和建設工程實際狀況;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應當與建設工程實體相符,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

(四)建設工程檔案已經按照有關規范整理立卷。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工程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將聲像檔案、電子檔案一并報送,電子檔案應當與紙質檔案一致。

市、縣城建檔案館定期對建設單位報送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指導。

撫順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城鄉規劃管理檔案編制規范的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檔案編制規范,完整、準確、系統地保存城鄉建設檔案,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及科研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照片、錄音、錄像、光盤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和形成城建檔案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建檔案事業與城鄉建設事業協調發展。第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實行集中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以市、縣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為中心,各有關單位檔案館(室)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體系。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建檔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建檔案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指導和監督。

市、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七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市區內城建檔案,縣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第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組織開展城建檔案理論研究。

城建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城鄉建設專業、檔案專業知識,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城建檔案的管理應當不斷采用新技術,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信息化。第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城建檔案的接收標準、技術規范,保證城建檔案的科學規范管理。第十條 城建檔案的利用遵循有償服務和無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有償服務收費范圍和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城建檔案的接收范圍:

(一)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三)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五)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七)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八)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行政區域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九)城鄉規劃、土地、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十)有關城鄉規劃、土地、建設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規、計劃等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十一)城鄉地理信息檔案;

(十二)其他城建檔案。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竣工檔案,同時編制一套完整的電子檔案。第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情況,對其工程技術檔案的收集、編制、整理進行業務指導,并提供咨詢服務。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材料原件,并保證字跡工整,圖樣清晰,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印章齊全。重點建設工程還應當同時移交聲像檔案。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通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并同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的主要檔案材料和相應的電子檔案。

對預驗收合格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出具相關證明,以備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查驗。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驗收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參加。

市重點建設工程的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當通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