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自家擴建與城市規劃的沖突

你可以申請自建房屋解決居住問題,但是自建的房屋在拆遷時得不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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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服城市規劃單位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如何協調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經濟規劃

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兩規”)城鄉規劃編制和現實有沖突的協調問題是近年來引起規劃學術界爭議城鄉規劃編制和現實有沖突的熱點問題之一。目前,國內大多城市已編制完成城鄉規劃編制和現實有沖突了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第三輪城市總體規劃,與此同時,第三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也正在有序推進。在“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指導下,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仍需進一步協調和銜接,以更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之間的矛盾與問題

(一)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的確定上存在較大差異

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最核心的矛盾就在于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的確定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總體指導思想是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特別強調建設占用耕地占一補一,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盡管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10多年來,各地普遍出現了預支規劃期內建設占用耕地指標的現象,但嚴格的耕地保護措施還是導致了各地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偏小。與此迥異,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是在國家規定的人均用地指標范圍內,結合人口增長和城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來確定的。其中,部分地區的城市規劃受長官意志影響,在確定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時有貪大求洋的現象。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指導思想加之在用地分類標準、城市人口核算 *** 等的不一致直接導致“兩規”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有較大差異。同時,受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的限制、規劃時限差異、部門之間利益沖突等因素限制,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建設用地控制圖反映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與城市規劃中所確定的發展范圍也不盡一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往往小于城市規劃所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

(二)規劃實踐中具體操作上有時難以協調

“兩規”在工作實踐中也往往存在難以協調的問題,例如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兩者缺一不可,分別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土地規劃主管部門具體操辦。實際中,可能會出現一方同意選址、另一方不同意用地預審的情況,導致建設項目不能立項。另外,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就為其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或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單方修改土地有償出讓合同中的規劃設計條件。以上情況在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設置的城市比較普遍。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之間沖突的根源

(一)“兩規”的規劃編制行政主管部門、工作思路與 *** 不同

當前,我國許多城市由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城市規劃。雖然國務院對兩個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分工,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方面又存在著職能交叉。兩個部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規模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兩種規劃出現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

在工作思路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強調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保護,耕地占用和保護指標的分配采取自上而下層層下達的方式,不得突破,帶有很強的計劃性。城市總體規劃則側重城市的建設和發展,規劃編制一般從各行業用地需求的角度進行各種土地利用的時空安排。同時,在規劃編制 *** 上,“兩規”采用的用地分類標準、人口統計口徑等數據指標存在嚴重分歧,最終結果往往造成兩種規劃在建設用地指標等方面相互不一致的情況,一般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分配計劃指標要比城市總體規劃的需求預測指標偏小。

(二)兩大規劃的目的、內容不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土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土地本身的適宜性,對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整理、復墾、保護等在時間空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城市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比國土規劃低一個層次,是城市建設的具體規劃。從規劃的內容上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土規劃、區域規劃中對土地利用進行綜合考慮的專業規劃,包括進行土地資源與土地利用現狀分析、進行土地需求預測、確定土地利用的目標和方針、進行土地利用分區、編制規劃方案和實施規劃措施。城市總體規劃是綜合考慮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以規劃范圍內土地資源為載體,對空間布局進行綜合考慮和全面安排。

(三)上一級規劃功能缺位

上一級規劃功能缺位是“兩規”不協調宏觀層面上的深層次原因。上一級規劃功能缺位具體指我國規劃體系中區域規劃或國土規劃功能缺位和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功能缺位。盡管我國多部法律法規中都明確要求“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但至于關于兩規如何協調、如何銜接,所有法律均未加說明。這就給實際工作中如何進行兩規協調帶來難度。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之間協調的基本對策

(一)建立“兩規”編制協調機制

“兩規”所涉及的部門較多,規劃得以實現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部門之間的協調,必須改變部門觀念,加強部門間的溝通與合作,建議規劃編制和修編過程中成立規劃編制統一協調小組,負責兩大規劃的編制組織協調工作,土地利用規劃在編制過程中應充分吸收和聽取城建部門的建議和意見,使城建部門的意愿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得到一定的體現,可以避免原來兩個部門分頭編制而出現的片面強調某一方面的情況。另外,還要從有利于城市發展和城市土地管理的角度出發,對“兩規”中的人口規模、城市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城鎮用地分類的標準和用地的內涵等重新進行界定和統一,規劃基期、期限等問題也在全國范圍內爭取盡快統一。

(二)完善“兩規”實施管理機制

完善的規劃法是規劃得以運行的有力保障,是規劃思想和規劃地位的更高體現,是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是對規劃運作系統的法律化。因此,在法律層面上將“兩規”協調問題進行統一規定成為當務之急。建議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涉及“兩規”協調的規定進一步明晰,以增強規劃權威性、便于具體操作執行。其中,應該明確“兩規”的實施反饋與調控管理,在實施管理中,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技術,例如“3S”技術,輔助規劃管理、決策、設計和監督等工作。

(三)完善上端規劃功能

要搞好“兩規”協調,必須充分發揮上一級規劃對下一級規劃的綜合協調功能和作用。一是開展區域規劃和土地規劃,協調社會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與土地資源合理配置之間關系。再就是“兩規”協調的焦點——建設用地指標的處理應該在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才有可能加以協調。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時間有沖突的怎么處理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時間有沖突要堅持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

堅持法規服從法律的原則進行調整。

城市規劃面臨的矛盾?城市規劃應當怎樣?

城鄉規劃編制和現實有沖突你這個題目太大城鄉規劃編制和現實有沖突城鄉規劃編制和現實有沖突,不好回答啊

矛盾有城鄉規劃編制和現實有沖突:歷史建筑保護與土地開發城鄉規劃編制和現實有沖突的矛盾、生態環境保護與城市發展的矛盾,有限的土地資源與城鎮化的矛盾等等,城市規劃應當在矛盾中找到平衡,既要保護文化的傳承、生態的安全,土地的有序開發,防止城市攤大餅式的擴張,又要保證城市的發展

鐵路附屬設施規劃與城市規劃沖突怎么辦

你好

從你提供的內容來看,你的鐵路附屬設施規劃是在相應的城市規劃之后做的。原則上講,你的鐵路附屬設施規劃設計應符合相應城市規劃的要求,不應與之相沖突。

但是一般來說,你的鐵路附屬設施規劃設計屬于專項規劃的范疇,專業性、實施性更強。而城市規劃在這個層面主要是用地協調,可能城市規劃設計人員考慮不全面,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導致比如劃定的鐵路附屬設施用地規模較小、或是與實際鐵路線路等不可實施問題,與城市規劃有沖突。

那么你可以向當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反映,讓他們來協調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