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加強規劃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實現城鄉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實施城鄉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昆明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規范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托管區域和其他各縣(市)區人民 *** 所在地的鎮以及省、市工業園區進行城鄉規劃、設計與建設、管理等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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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區域以外的各級規劃區由所在的縣(市)、區人民 *** 、(管委會)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根據昆明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規劃建設等方面有特別要求的,昆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特定區域,報市 *** 批準后實施。

在特定區域內的一切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特定區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要求。第四條 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歷史文化保護、各項建設和規劃管理應當以批準的保護規劃為依據。第五條 編制各項城鄉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采用經昆明市人民 *** 批準的統一的獨立坐標系與高程體系。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六條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遵循"整體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集約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環境"的原則合理布局。

本市城鄉用地及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建設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執行(見附錄三)。第七條 建設用地應當依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使用性質,尚無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按已批準的上一級規劃執行。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及調整內容中,可以設置混合用地,將功能用途互利、環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間沒有不利影響的用地混合設置。具有多種用途的用地應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導設施性質作為歸類的依據,同時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規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拆分計算。第八條 建設項目地塊規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則上應當按規劃控制道路紅線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規劃建設;對無法成街坊整體開發的用地,應當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統一開發建設。

(二)不能成街坊整體開發的商品住宅項目建設用地面積不得小于0.67公頃(凈用地10畝)。非住宅項目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0.20公頃,其中涉及高層建筑開發項目的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0.30公頃。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塊面積小于0.2公頃或地塊寬度(進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設用地,不得進行單獨開發,原則上只能用于公共綠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的建設。第九條 涉及分期實施、分期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先行編制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方案,確定總體建設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實施。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嚴格覆蓋的城市一般區域主要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表2-1規定。

在已批準開工建設或已建成的軌道站點幾何中心周邊半徑500米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并滿足本規定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其建設地塊的主要控制指標可在表2-1的基礎上適當調整,但容積率指標不得超過表2-1規定上限的1.2倍。

(表略)

(h為建筑限高)

注: 1. 建設項目地塊是指建設單位可用于工程建設且可獨立進行整體開發的建設用地,其具體范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2.建設項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紅線、城市綠線等控制線所分割而不能進行連片整體開發的,應當分別制定各獨立地塊的用地控制指標。

3. 倉儲、市政、工業等其他建設項目的地塊控制指標依據工藝流程或按國家標準、規范及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對未列入表2-1的科研機構、體育場館、醫療衛生、文化藝術以及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幼托等設施的主要控制指標,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行業規定、建筑設計規范等執行。第十二條 臨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層架空,架空部分凈空高度不小于3.5米、進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會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層架空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進深小于16米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層除必要的承重結構、垂直交通及管線系統外,沒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圍合,用作綠化、居民休閑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層架空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商業建筑體量之間作為單純交通聯系功能的空中連廊,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和建筑密度。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第四條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人民 *** 和上級人民 *** 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人民 *** 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 *** 和技術手段。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人民 *** 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第十六條 省人民 *** 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201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和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的城鄉規劃實施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第四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機制,將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市人民 *** 委托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察區縣(市) *** 及有關部門城鄉規劃工作,并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城鄉規劃督察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規劃實施管理。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實施城鄉規劃的工作協調機制、信息資源交換共享機制和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范圍以外的區域,可以遵循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 *** 的規定,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深化和完善。第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保護范圍內,舊城區改建、危房改建和重建、重要基礎設施等用地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因客觀情況難以符合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停車配置、綠地率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級人民 *** 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論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部門在報請有權機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擬征收用地范圍等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收部門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征收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經實地查勘,合理擬定征收用地范圍,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區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條 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其中,填海項目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憑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材料。第十二條 重大建設項目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必要時可以作為規劃確定選址意見的參考。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使用土地的有關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內容還應當包括相關技術經濟指標;涉及日照要求的,應當包括日照分析內容或者報告。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公共自行車亭、報刊亭、簡易通信天線;

(二)除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外立面裝修;

(三)小型戶外廣告設施;

(四)建筑工程用地范圍內的管線;

(五)不改變道路線形、斷面的道路維修;

(六)不改變管位軸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七)雨水口連接管、入戶管等零星管線;

(八)交通信號燈、護欄、電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設施;

(九)各類標志、標線、界樁、監測和監控設施;

(十)建筑內部裝修;

(十一)建筑外墻空調架、雨棚、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

城鄉規劃資質開始辦理,先來了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和規定

城鄉規劃資質等級:城鄉規劃編制分甲、乙兩級,丙級監管部門已經取消,新辦都是以乙級開始申報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10 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資質標準 :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50 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4 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技術人員備注: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 70 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 4 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60 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 2 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 60 歲以下,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 70%。

城鄉規劃編制甲級和乙級承擔范圍和規定:

甲級城鄉規劃 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乙級城鄉規劃 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 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 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撫順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鄉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需要劃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縣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工作。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規劃委員會,研究審議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制度等由設立規劃委員會的同級人民 *** 制定。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保護生態、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及修改第八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控制指標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二)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和省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 *** 批準,同時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

(三)鄉規劃由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

(四)村莊規劃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

(五)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各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六)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批準。區屬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區人民 *** 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批準。

(七)專項規劃由有關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 *** 批準。

(八)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專門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批準;歷史文化街區專門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人民 *** 批準。

(九)采煤沉陷區專項治理規劃,由采煤沉陷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

(十)地質災害影響區專項治理規劃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

(十一)近期建設規劃由市、縣、鎮人民 *** 組織編制。

(十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分別報上一級人民 *** 審定。

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宜居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注重保護耕地、濕地,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適應產業發展要求,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 *** 決定。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本級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七條 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效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符合沿海開發、新城建設等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八條 鼓勵研究、推廣、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審批。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市人民 *** 確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有序引導村民向規劃發展村莊集中居住。對富有歷史、生態、建筑等特色的村莊,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制定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管廊建設、城市綜合交通、城市綜合防災減災、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內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對于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單獨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