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以及相關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片區規劃、詳細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發展、土地集約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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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相關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城鄉規劃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的城鄉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等結論。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一條 片區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需要編制片區規劃的范圍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第十二條 市區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縣域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h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批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市區內村莊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縣域內村莊規劃經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有關單位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進行編制后,連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特殊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公開征求意見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縣人民 *** 確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六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 *** 可以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單獨編制的重要地塊的城市設計,應當報市、縣人民 *** 批準。第十七條 市、縣、鎮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城鄉重點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和管理城鄉規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一體、區域統籌、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發展戰略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區城市設計及專項規劃草案、重大項目的選址及規劃條件、城鄉規劃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鄉規劃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六條 市人民 *** 應當根據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本條例,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市轄區(含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 *** 的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合肥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巢湖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巢湖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合肥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 *** 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條 各類專業規劃,應當由有關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一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組織編制和審批;其中,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合肥市人民 *** 審批。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公示并充分聽取意見。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

(四)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五)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等控制要求;

(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涉及文物保護單位附近的建筑物、構筑物控制指標;

(七)其他需要控制的內容。

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宜居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注重保護耕地、濕地,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適應產業發展要求,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 *** 決定。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本級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七條 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效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符合沿海開發、新城建設等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八條 鼓勵研究、推廣、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審批。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市人民 *** 確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有序引導村民向規劃發展村莊集中居住。對富有歷史、生態、建筑等特色的村莊,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制定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管廊建設、城市綜合交通、城市綜合防災減災、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內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對于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單獨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市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于國家領導和管理城市建設的規定城鄉規劃條例編制的背景,為城鄉規劃條例編制的背景了合理地、科學地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城鄉規劃條例編制的背景,把城鄉規劃條例編制的背景我國的城市建設成為現代化的、高度文明社會主義城市,不斷改善城市的生活條件和生產條件,促進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末設鎮的縣城。

城市按照其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中總數,劃分為三級: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萬以上不足五十萬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萬的城市。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城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城市,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城市規劃,按照規劃實施管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與城市規劃管理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并服從城市規劃和管理。第四條 城市規劃的任務是:根據國家城市發展和建設的方針,經濟技術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計劃,區域規劃,以及城市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和建設條件,布置城鎮體系,合理的確定城市在規劃、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綜合部署城市經濟、文化、公共事業及戰備等各項建設,保證城市有秩序地、協調地發展。第五條 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正確處理城市與鄉村、生產與生活、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遠期、平時與戰時、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需要與可能的關系、并且考慮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因素,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第六條 城市規劃必須合理地、 科學地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 城市建設應當節約土地,盡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園地和林地。第七條 城市規劃必須切實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城市綠地,搞好綠化建設。第八條 城市規劃應當切實保護文物古跡,保持與發揚民族風格和地方物色。第九條 城市規劃必須因地制宜。確定城市規劃 各項定額指標和建設標準,應當考慮城市的長遠發展,并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第十條 城市的規劃建設必須集中領導,統一管理,市長、縣長、鎮長領導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第十一條 國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縣鎮人民 *** 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人民 *** 領導下, 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經

濟、 文化、軍事等有關部門編制。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二十年。

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城鄉規劃條例編制的背景;選定有關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確定城市區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的總體布局;編制各項工程規劃和專業規劃;進行必要的綜合經濟技術論證;擬定實施規劃的步驟和措施,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銜接,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確定城市近期建設的目標、內容和具體部署。第十五條 直轄市和市的總體規劃,應當把市的行政區域作為統一的整體,合理部署城鎮體系。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應當繼承與發揚期優秀的歷史文化特點和傳統風貌,并根據確定的保護對象的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劃定保護區和一定范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制定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

民族自治區的城市規劃應當保持卉的重要內容。第十七條  城市人民 ***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人

民群眾的意見,并組織多方案的比較論證。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 *** 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之前,必須提交該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十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分級規劃審批: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

省和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其他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審批;

市管轄的縣城、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6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規劃區,實現全域規劃管控。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市域范圍,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區縣域范圍。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主城區范圍。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延續歷史文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第六條 本市應當建立統一協調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空間管控協調機制。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第七條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和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的市、區縣(自治縣)、鄉(鎮)分級管理體制。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區和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城鄉規劃工作。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十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組織編制機關和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過 *** 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查處。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三條 市城鄉總體規劃、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市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該區縣(自治縣)規模、性質等主要內容。第十四條 城鄉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性質,城市、鎮、鄉村空間分布,生態保護空間、基本農田空間與建設空間布局,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重大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因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需要進行空間管制的地域范圍,有關專項規劃等。

市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市域城鎮體系、主城區及區縣(自治縣)城市定位作出規定;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區縣(自治縣)域城鎮布局、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鎮的定位作出規定。

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分布,城市開發邊界劃定,城市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城市建設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城市綜合交通、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總體城市設計,有關專項規劃等。

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對主城區的鎮的空間布局、性質和規模作出規定。

眉山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建設,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眉山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場鎮建設規劃。第三條 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其他鎮、鄉應當制定鎮、鄉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確定的村應當制定村規劃。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應當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世界遺產、國家、省級遺產地應當制定遺產地保護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專業或者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規劃之間協調一致的原則進行編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相銜接。第四條 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融入區域經濟發展,遵循產城一體、文城一體、景城一體、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科學確定土地使用強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健全城市功能和公共服務,強化產業支撐,完善綠地系統,改善水系生態,優化景觀布局,美化人居環境,傳承東坡文化,塑造獨具眉山特色的城鄉風貌。第五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開發區(園區)、風景名勝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作為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服從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市、縣(區)人民 *** 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城市、鎮、鄉、村、風景名勝區規劃區重疊的,重疊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鎮、鄉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市、縣(區)、鎮、鄉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城鄉規劃政策、城鄉規劃和重要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修改中的重大事項。城鄉規劃委員會下設規劃技術審查委員會、建筑藝術審查委員會、公眾評議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分別負責規劃技術審查、建筑藝術審查、代表社會公眾進行民主評議等工作。

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負責審議鎮、鄉、村規劃和鎮、鄉、村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

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議定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城鄉規劃執行委員會、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和工作制度,由市、縣(區)人民 *** 規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實行公眾參與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眾參與提供便利條件。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市、縣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現代科技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規劃和村規劃。

城鄉規劃的編制、報批、審批、備案和公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時,應當結合空間管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批準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公布時,應當單獨公布生態保護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