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要求,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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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用先進科學技術??h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優秀項目,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密集地區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缭O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省人民 *** 審批;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省人民 *** 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h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村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省人民 *** 備案。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內的獨立開發區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設區的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確定的獨立產業用地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淮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h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區、鄉鎮人民 *** 和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范、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鄉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六條 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將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縣域內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編制時應當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藍線、綠線、紫線、黃線等范圍,并制定空間管理措施。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審批和備案:

(一)市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三)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的,報縣人民 *** 審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以上一層級規劃為依據,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統一使用國家測繪基準體系的測繪成果。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提供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市、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各類專業規劃,經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市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八公山、舜耕山、上窯山等風景區的保護規劃。

風景區的核心區內禁止任何項目建設。風景區的保護控制區內確需新建項目的,應當由市人民 *** 組織聽證;市人民 *** 決定建設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

風景區周邊的建設,應當充分考慮自然山體輪廓線,采取低密度開發模式,嚴格控制建筑高度。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傮w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規范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城鄉規劃編制規范,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城鄉規劃編制規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城鄉規劃編制規范;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編制規范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規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規范,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嘎查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原則和要求。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國家或者自治區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為特定地區。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前款所稱特定地區,包括開發區、邊境口岸、獨立工礦區、農林牧場區等。開發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 *** 財政預算。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其城鄉規劃編制規范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由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盟行政公署組織編制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城鄉規劃編制規范

(一)區域城鄉統籌發展總體要求城鄉規劃編制規范

(二)資源利用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

(三)城鄉空間和規??刂埔?;

(四)與城鄉空間布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

(五)城鄉基礎設施支撐體系;

(六)空間開發管制要求;

(七)對下層次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

(八)保障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的管制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應當作為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盟轄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設區的市所轄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旗縣人民 *** 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城市、旗縣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