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城鄉規劃是指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建設和發展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 城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建設規劃許可制度是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制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建設規劃許可。. 建設規劃許可分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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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什么是城規劃城市規劃的作用是什么

一、簡介

"城市規劃"是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綜合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階段管理的前提。

二、作用

(1)宏觀經濟條件調控的手段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城市建設的展開在相當程度上需要依靠市場機制的運作,但純粹的市場機制運作會出現“市場失效”的現象,這已有大量的經濟學研究予以了論證。

因此需要 *** 對市場的運行進行干預,這種干預的手段是多樣的,既有財政方面的(如貨幣投放、稅收、財政采購等),也有行政方面的(如行政命令、 *** 投資等),而城市規劃則通過對城市土地和空間使用配置的調控,來對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市場行為進行干預,從而保證城市的有序發展。

(2)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城市是人口高度集聚的地區,當大量的人口生活在一個相對狹小的地區時,就形成了一些共同利益要求,比如重組的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游憩場所等)、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舒適的生活環境等,同時還涉及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歷史文化的保護等等。

這些內容在經濟學中通常都可稱為“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即這些物品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能使用,而且都能從使用中獲益,因此對于這些物品的提供者來說就不可能獲得直接的收益,這就與追求更大利益的市場原則不一致。

因此,在市場經濟的運作中,市場不可能自覺地提供公共物品。

這就要求 *** 的干預,這是市場經濟體制中 *** 干預的基礎之一。

(3)協調社會利益,維護公平

社會利益涉及多方面,就城市規劃的作用而言,主要是指由土地和空間使用所產生的社會利益之間的協調。

就此而論,社會利益的協調也涉及許多方面。

首先,城市是一個多元的復合型社會,而且又是不同類型人群高度聚集的地區,各個群體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都希望謀求最適合自己、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發展空間,因此也就必然會出現相互之間的競爭,這就需要有調停者來處理相關的競爭性事務。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 *** 就擔當著這樣的責任。

其次,通過開發控制的方式,協調特定的建設項目與周邊建設和使用之間的利益關系。

(4)改善人居環境

人居環境涉及許多方面,既包括城市與區域的關系、城鄉關系、各類聚居區(城市、鎮、村莊)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也涉及城市與城市之間的關系,同時還涉及各級聚居點內部的各類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

城市規劃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環境發展各個方面,從城市與區域等方面入手,合理布局各項生產和生活設施,完善各項配套,使城市的各個發展要素在未來發展過程中相互協調,滿足生產和生活各個方面的需要,提高城鄉環境的品質,為未來的建設活動提供統一的框架。

同時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實行空間管制,保障公共安全,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建構高質量的、有序的、可持續的發展框架和行動綱領。

城鄉規劃的作用

一 強調城鄉綜合規劃

《城鄉規劃法》最重要城鄉規劃編制有什么用的改變是更加注重城鄉統籌。它不僅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城鄉規劃編制有什么用,也包括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鄉規劃編制有什么用,這意味著城鄉二元的體系被打破,城鄉規劃進入一體化的新時代。

該法的頒布標志著城市與鄉村的關系不再停留在 *** 政策上,而是從法律意義上給予了城鄉統籌發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體內容上,《城鄉規劃法》對城鄉管理的強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協調城鄉規劃布局上。

城鄉空間布局對于城市規劃,是最核心的內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規劃為例。其規模比較大,周邊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間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邊土地不屬于城市范圍。按照舊的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考慮的只是城市邊界內的規劃范圍,城市之外的區域,即使是近鄰的區域也是規劃法覆蓋不到的,城市之外區域執行的是國務院村鎮建設管理條例,所以城鄉規劃被人為分割成兩層,即二元化。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城與鄉的邊界范圍就模糊了。按照城市規劃法規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農村人口不作為確定城市規模的指標。例如一個市有500萬人,城區人口只有50萬,按舊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這樣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兩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城鄉規劃法取消了城市邊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界限,以后將會有戶籍等相關適應法規和配套政策陸續出臺。因此,這種影響將是根本性的。。

二 將人居環境建設作為目的之一

《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相比,另外一個最重要的變化是把人居環境建設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鄉規劃法》第1條明確規定城鄉規劃編制有什么用:“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這不僅僅是增加了幾個字那么簡單,而是將過去的實體空間規劃提升到以人為本的居住環境建設層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確,改善人居環境已經成為《城鄉規劃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確立。而且,還明確規定了一點,改善人居環境的工作是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來做,這是非常本質的改變。也可以理解為人居環境建設已變成了 *** 的責任。

在具體要求上,城鄉規劃符改變了城市規劃法為規劃編制而規劃的指導思想,強調城鄉規劃要與經濟、社會、環境等協調發展融合在一起,這也為建設和諧人居環境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簡單的說,以前的城市規劃法是擺在那里讓有關部門去執行,現在的城鄉規劃法在內容上是互動的,城鄉規劃“紙上畫畫,墻上掛掛”的被動局面將得到改變。城鄉規劃法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將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等要求。

當然,城市建設有一定的周期,城鄉規劃法對人居環境的影響不會立竿見影,真正發生變化應該是實施一段時間之后。

三 為城市未來的發展掃除了障礙,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原有的《城市規劃法》為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專設了一章(見第三章),對新區開發作了專門的規定。回顧我國開發區的建設歷程,我認為這也是起到積極作用的,在當時需要以經濟發展為龍頭帶動城市的發展,以經濟發展為核心。但是,經濟開發區更大的失敗就是浪費了土地?,F在土地是最寶貴的資源,18億畝生存底線已經比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這一內容,明確||地規定城市規劃區范圍之外,不得設立各類城市開發區和城市新區。顯然,取消此項有三大作用。首先,有助于城市規模的健康發展。新區開發與舊城改造結合得不好,也不能成為一種城市發展的主流模式。其次,這樣做有助于節約土地,對于增加城市的活力會有幫助。開發區占地多,生活設施不完善,缺乏活力。第三,有助于城市復合發展。

在城市性質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個極有利于城市發展的決定。按照《城市規劃法》第19條規定,城市規劃編制時首先要對城市性質進行明確定位,繼而對城市產業結構調整產生影響。而隨著經濟發展的多樣化和交叉化,實際上產業發展越來越難以明確定性,比如IBM作為計算機生產是屬于第二產業,而作為電子綜合服務的提供商則是第三產業范疇。在新的《城鄉規劃法》中,不對城市性質作清晰的規定,這將對城市未來的發展預留了更大的彈性空間。

四 強化監督職能, *** 將對城市建設和房產開發的調控將更有力

關于城鄉規劃實施內容,原來在《城市規劃法》中只有11條,不到1頁篇幅,新法則設置了專門章節,包括18條內容,占到2頁半篇幅,內容非常充實。為什么增加了這么多內容呢?以前的城市規劃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要素控制不是很嚴,現在城鄉規劃法對各個程序,比如選址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確的要求,包括鄉村的建設規劃許可證,城鄉建設的全過程都有具體的要求和規范,沒有空白點。此外,各個城市制定細則,沒有統一,現在也都有了明確|| 的標準。這樣將有助于 *** 主導城市發展的規模、方向、速度,調控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

由于以前不是特別清晰的監督制度,原來的規劃與市場結合得很弱,導致城市規劃滯后于開發,現在提了很多具體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規劃為龍頭引領城市發展。這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為什么要編制城鄉規劃

為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