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法律分析: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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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之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法的編制規范化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法,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法;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 *** ,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州(地、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城市、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法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法制定規劃。鼓勵確定區域以外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村莊,應當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統一規劃和管理,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法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實行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的制度。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州(地、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電子 *** 系統,實現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共享,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州(地、市)人民 *** 組織編制州(地、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西寧市總體規劃由西寧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州(地、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包括西海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州(地、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查后,報州(地、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城市、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報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三條 城市、鎮的重要地塊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其他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重要地塊以外的其他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優化城鄉資源配置,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實行 *** 統一領導、規劃部門主管、相關單位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授權承擔有關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城鄉規劃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分別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園區等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統一管理。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需要,科學預測城鄉發展,統籌城鄉空間布局,統籌城鄉產業發展,統籌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實現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十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相銜接。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確定城市、鎮、村莊的功能定位,注重城鄉規劃之間的銜接,堅持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充分發揮城鎮對農村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城鄉生產要素流動,實現城鄉相互促進和發展。第十一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第十二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跨省轄市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內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區域的城鎮空間布局,城鎮的功能分工和規模控制,區域內產業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布局,資源、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范圍。
區域內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第十四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
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布局,縣域空間管制,鎮、鄉、村莊空間布局,人口用地規模控制,資源優化配置,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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