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的工作內容及工作職責

城市規劃師的工作內容及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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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后,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我和大家分享關于城市規劃師的具體信息,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更多信息請關注應屆畢業生培訓網哦。

一、工作內容

"城市規劃"是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綜合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階段管理的前提。

具體工作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收集和調查基礎資料。研究滿足城市發展目標的條件和措施。

2、研究城市發展戰略,預測發展規模,擬定城市分期建設的技術經濟指標。

3、確定城市功能的空間布局,合理選擇城市的各項用地,并考慮城市空間的長遠發展方向。

4、提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區域性基礎設施的規劃原則。

5、擬定新區開發和舊城區利用、改造的原則、步驟和 *** 。

6、確定城市各項市政設施和工程設施的原則和技術方案。

7、擬定城市建設藝術布局的原則和要求。

8、根據城市基本建設的計劃,安排城市各項重要的短期建設項目,為各項工程設計提供依據。

9、根據建設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步驟。

二、工作職責

城市規劃是門綜合的學科,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管理各項資源、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

工作職責是協調好甲方或者開發商與民眾的利益的中間人。從事規劃管理工作的規劃師屬于 *** 行政部門。而從事規劃設計的規劃師主要負責方案設計等。但不管哪一類規劃師都要嚴格遵守規劃師的原則。

城市規劃師分為三種, *** 部門的城市規劃師,設計院或設計公司的城市規劃師,服務專屬企業的城市規劃師, *** 部門的規劃師或者說是規劃管理部門的干部、公務員,主要負責組織編制各類規劃,組織審核一些規劃方案,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包括負責核發“一書兩證”,提供設計條件和一些簡單的技術咨詢,同時還負責規劃公示、項目監督檢查等等。

設計單位的規劃師,也是大多的城市規劃師,主要負責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項規劃編制任務,繪圖,溝通,匯報,修改,再匯報,剛畢業的主要負責電腦繪圖,有一點經驗和能力后,可以負責項目接洽、溝通、匯報等。

服務專屬企業的規劃師,主要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內部的規劃師,主要負責與設計單位、規劃項目審批部門(包括規劃、建設、土地、消防、人防等)的溝通,提出設計要求,和修改意見,確保項目以低成本、高效益的順利通過審批,為公司贏得更大利潤。

三、城市規劃師

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后,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9 年,國家開始實施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 2000 年 2 月,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1 年 5 月下發《關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負責,日常工作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安排在 10 月中旬。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四、城市規劃師申報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一)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相近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相近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30年。

(二)技術資歷和工作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總體規劃一項,或中、小城市總體規劃2項。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區規劃3項。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詳細規劃5項。

4、連續擔任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副總規劃師及以上技術管理職務5年以上。

5、連續擔任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滿5年,且所擔任職務對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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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的工作內容是什么?

定義: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管理各項資源、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在中國,城市規劃通常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要建設好城市,必須有一個統一的、科學的城市規劃,并嚴格按照規劃來進行建設。城市規劃是一項系統性、科學性,政策性和區域性很強的工作。它要預見并合理地確定城市的發展方向、規模和布局,作好環境預測和評價,協調各方面在發展中的關系,統籌安排各項建設,使整個城市的建設和發展,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骨、肉”協調、環境優美的綜合效果,為城市人民的居住、勞動、學習、交通、休息以及各種社會活動創造良好條件。

城市規劃又叫都市計劃或都市規劃,是指對城市的空間和實體發展進行的預先考慮。其對象偏重于城市的物質形態部分,涉及城市中產業的區域布局、建筑物的區域布局、道路及運輸設施的設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

中國古代城市規劃的知識組成的基礎是古代哲學,糅合了儒、道、法等各家思想,最鮮明的一點是講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

城市規劃通過對社會、經濟、自然環境等的分析,結合未來發展的安排,從社會需要角度對各類公共設施進行安排,并通過土地使用的安排為公共利益的實現提供了基礎,通過開放控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害。比如,根據人口的分布等進行學習、公園、游憩場所以及基礎設施等的布局,滿足居民的生活需要摒棄使用方便,創造適宜的居住環境質量,同時能使設施的運營相對比較經濟、節約公共投資等。同時,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保證各項公共設施與周邊的建設相協同。

對于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以及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等,通過空間管制等手段予以保護和控制,使這些資源能夠得到有效保護,使公眾免受地址災害的損害。

城鄉規劃做什么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城鄉規劃是做什么工作的?

城市規劃

是一門自古就有的

學問

,每個民族都有其獨特的知識組成。

城市規劃(Urban

Planning)研究城市的

未來

發展、城市的合理

布局

和綜合安排城市各項

工程建設

的綜合部署,是一定時期內

城市發展

藍圖

,是

城市管理

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

依據

,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

階段

管理的龍頭。

一、城市規劃工作的基本內容是依據城市的

經濟

社會

發展目標

環境

保護的要求,根據區域規劃等上

層次

的空間規劃的要求,在充分研究城市的

自然

、經濟、

社會

和技術發展

條件

基礎

上,制定

城市發展戰略

,預測城市發展

規模

,選擇

城市用地

的布局和發展

方向

,按照

工程技術

和環境的要求,綜合安排城市各項

工程

設施

,并提出控制引導

措施

。主要有以下幾個

方面

:

1、收集和調查基礎資料,研究滿足

城市經濟

社會發展

目標的條件和措施。

2、研究確定城市發展戰略。預測發展規模,擬定城市分期建設的

技術經濟指標

3、確定

城市功能

空間布局

,合理選城市各項用地,并考慮

城市空間

的長遠發展方向。

4、提出

市域

城鎮體系規劃

,確定

區域性

基礎設施

的規劃

原則

5、擬定

新區

開發和原有

市區

利用、改造的原則、步驟和 *** 。

6、確定城市各項

市政設施

和工程措施的原則和

技術方案

7、擬定

城市建設藝術

布局的原則和要求。

8、根據城市基本建設的

計劃

,安排城市各項重要的近期建設項目,為各項

工程設計

提供依據。

9.根據建設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步驟。

二、城市規劃工作的特點:

1、城市規劃是綜合性的工作。

2、城市規劃是

法制

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

3、城市規劃工作具有

地方性

4、城市規劃是長期性和經常性的工作。

5、城市規劃具有實踐性。

區城市規劃編制中心是做什么的

區城市規劃編制中心是規劃設計部門,為區規劃行政主管服務,針對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及農村集體土地編制規劃設計,為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實施依據。

城鎮體系規劃編制有哪些主要內容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