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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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二十萬以上、不匯合五十萬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二十萬的城市。第五條 城市規劃必須符合我國國情,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第六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第八條 國家鼓勵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規劃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規劃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開發程序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
編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第十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在可能發生強烈地震和嚴重洪水災害的地區,必須在規劃中采取相應的抗震、防洪措施。第十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第十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大城市、中等城市為了進一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在總體規劃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第十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市或者縣的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第二十條 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內各項建設作出具體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
省和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 *** 審批。
城市人民 *** 和縣級人民 *** 在向上級人民 *** 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外,由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大同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主城區規劃應當符合一軸雙城、分開發展,傳承文脈、創造特色的發展戰略,有利于建設宜居、利居、樂居的魅力城市。鎮、鄉、村規劃應當注重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特色化城鎮。第四條 市、縣、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
市、縣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市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嚴格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 *** 負責本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景觀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規劃、計劃、統計、勘察、測繪、地籍、地震、水文、氣象、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無償向城鄉規劃編制部門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組織測繪城鄉規劃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圖。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大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大同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一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其中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村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報市人民 *** 審批,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報縣人民 *** 審批。
海南經濟特區城市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本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海南經濟特區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
經省批準獨立設置的開發區規劃的制定和實施,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編制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時劃定。
本條例所稱建設,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人民防空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管線、通訊設施、對外交通設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空中廊道及整治江河、灘涂和岸線、改變地形地貌等活動。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的關系,正確處理城市和鄉村的關系。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第五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批準的城市規劃所確定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綜合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由省、市、縣、自治縣分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協調。第七條 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的城市規劃具有法律效力。在城市規劃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城市規劃,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條 海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規劃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 *** 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第九條 建制鎮人民 *** 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其規劃管理職責,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確定。第十條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的原則,依法辦事,提高工作效率。
各級城市規劃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勤政廉潔,加強服務,履行職責。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全省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全省市、縣、自治縣城市規劃的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一般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設市城市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主干道重點地段可以編制街景規劃。第十三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其規劃區范圍內鎮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
詳細規劃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開發程序同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十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
編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第十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風、防潮、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在可能發生強烈地震和嚴重洪水災害的地區,必須在規劃中采取相應的抗震、防洪措施。第十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測繪、地質、自然資源、歷史和現狀以及有關城市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基礎資料。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規劃資料,并配合編制各項專業規劃。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循《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取先進的設計和技術手段,提高城市規劃設計水平。
十四五規劃編制需要什么資質
“十四五”規劃編制項目公開招標所需資質: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要求并提供下列材料: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具備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等級乙級或咨詢資質等級乙級及以上;
4.項目負責人具備高級技術職稱,近三年項目負責人承擔過區域經濟規劃或城鄉規劃設計業績。
5.類似項目業績,企業承擔過“十三五”或“多規合一”相關項目優先考慮;
6.供應商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 *** 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中國 *** 采購網,“ *** 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提供上述網站信用信息查詢記錄的網頁截圖。
7.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投標文件中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若成立不足三年,提供成立以來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及情況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四條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城市總體規劃中依法劃定。市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建制鎮不另劃城市規劃區。第四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 *** 協助縣級以上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環境綠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防空等要求。第七條 省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第八條 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大、中城市的分區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市的城市詳細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各有關單位應當向編制城市規劃的單位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經過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有關專家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所在地的市、城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其中不設區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經市(地)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市管轄的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經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報市或縣人民 *** 審批。
大、中城市的分區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的城市詳細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詳細規劃,報市、縣人民 *** 審批。大、中城市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外,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詳細規劃,征得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鎮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市、縣、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在報請上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上級人民 *** 接到報請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后,交由所屬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并提出鑒定報告;其中經由市(地)人民 *** 轉報省人民 *** 審批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地)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并提出鑒定報告。第十三條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每5年續編1次。續編的近期建設規劃,應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上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經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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