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就業方向
城鄉規劃專業是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屬于建筑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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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業要求學生系統學習城鄉規劃的基本知識與基礎理論,接受城鄉規劃的原理、程序、 *** 以及設計表達等方面的基本訓練,掌握協調處理城鄉發展與自然環境、社會環境、文化環境等復雜關系的基本 *** ,具備初步開展科學研究的能力。
主干課程有經濟地理學、城市生態學、美術與制圖、中外城市發展與規劃史、建筑設計、城市地理學、城市規劃原理、城市社會學、城市經濟學、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城市道路與交通規劃、城市設計、土地利用規劃與房地產開發管理等。
城鄉規劃專業發展前景
城鄉規劃專業畢業生可在 *** 管理部門、規劃設計單位、建設與開發企業從事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等專業技術工作;可在 *** 管理部門從事城鄉規劃與建設方面的管理工作;也可在教育、科研機構從事相關的教學及科研工作。
當今中國正處在城鄉發展的轉型期,新型城鎮化建設、城鄉統籌發展、鄉村振興等都離不開規劃人才。隨著國家機構改革的完成、自然資源部的組建以及相關政策的陸續出臺,國家提出構建基于生態文明建設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洛陽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之一條 為貫徹實施《洛陽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 *** 分級負責本細則的實施。第三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 *** 應當結合城市總體規劃、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發展實際,依據國家、省規定標準,編制、修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修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并征求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第五條 編制、修訂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前,應當在市主要新聞媒體、網站上向社會公布;自向社會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5名以上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居民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進行聽證。第六條 編制、修訂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時,應當按照每戶不少于3.2人的標準核定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數量及規模。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每兩年組織城鄉規劃、教育、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生均面積,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區開發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兒園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二)舊區改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幼兒園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
(三)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適當提高生均用地標準。第九條 《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款規定的非營利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預留用地實行劃撥用地。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創造條件,逐步使舊區改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用地標準達到新區開發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用地標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國土資源、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預留用地具 *** 置及界線,并嚴格加以控制。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城市拆遷、舊區改建規劃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面積,落實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增地額度,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擴建或者增容工作。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城市人口增長趨勢,將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并在立項時優先安排。第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及國家規定的有關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設計、建設規范和標準,制定符合我市教育發展實際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舉辦標準。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舉辦標準,應當注重體現我市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環保節能,厲行節約。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用地規劃,于當年十月份前編制次年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 *** 同意,列入次年 *** 投資計劃。第十六條 市人民 *** 負責市區高中階段學校的組織建設;區(不含吉利區)人民 *** 負責市內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的組織建設;縣(市)、吉利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組織建設。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實施監督和管理。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竣工驗收,應當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參與。
莆田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管理,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 *** 主導、科學規劃、統籌建設、依法管理的原則,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城鄉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 *** 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教育、規劃、住建、國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改、公安、財政、環保、林業、水利、文廣、工商、城管、人防、消防、地震、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土地供給、土地征收等工作。第二章 規 劃第六條 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至少每三年組織一次對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作為修訂布局專項規劃的主要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布局專項規劃。因公共利益需要和評估結果確需變更和修訂的,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和專家意見,并將變更和修訂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以及圖紙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備案后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規劃居住的人口、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
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每八至十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四十至五十個班規模的普通高中建設用地;每三至五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二十七至四十五個班規模的初中建設用地;每一至一點五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二十至三十個班規模的小學建設用地;每五千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九個班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人口達三十萬人的縣(區)原則上要配建一所中等職業學校和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縣(區)人民 *** 應當根據人口變動情況,在邊遠農村合理設置小學教學點、寄宿制學校。
新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用地面積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布局專項規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書面征求本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同級人民 *** 審批。第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和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校舍地質環境安全狀況等因素,符合國家和省對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洪水、臺風、火災、雷擊等災害的防險避災安全要求。第十條 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核定建設用地位置和界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線范圍內的土地。
因省以上重點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按規定調整,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的土地予以調整,調整的土地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半徑、選址等要求,并依法報批。
確需臨時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的,應當征得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中小學校、幼兒園需要用地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并清理場地,無償退還臨時用地。臨時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第十一條 規劃預留的公辦義務教育用地,確需變更為民辦義務教育用地的,應當采取 *** 購買服務或者與民辦學校舉辦者簽訂協議的形式,保證普及區內適齡兒童、少年享受公辦義務教育政策的同等待遇入學。
淮南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與城鄉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 *** 組織實施本條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實施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五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市、縣(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建設需要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第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優化資源、方便就學、配套建設的原則。第七條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審查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征求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第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和建設規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上建設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第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周邊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可能對教學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按照規劃進行建設。 *** 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資金從下列渠道籌措: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
(三)其他渠道籌措。
依照前款規定籌措資金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 另行規定。第十二條 進行住宅房屋開發建設,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納入規劃條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十三條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接收使用。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結合新農村建設,優化教育資源配置,逐步增加對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的投入。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需要停辦、分立、合并、置換、搬遷的,分別由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縣(區)人民 *** 批準。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分別由市、縣(區)人民 *** 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侵占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的,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分別由市、縣(區)人民 *** 責令限期改正。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規劃編制有哪些內容?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學校城鄉規劃編制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學校城鄉規劃編制,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學校城鄉規劃編制: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大專和本科的城鄉規劃有什么不同?
城鄉規劃專業(本科 五年)
本專業主要培養具備城鄉規劃、城鎮設計等方面知識,從事城鄉規劃編制與管理,開展城市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生態、園林游憩系統等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社會與經濟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城市開發、房地產策劃以及相關政策法規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城鄉規劃專業高級工程技術人才。
學生通過系統學習和實踐訓練,掌握城市規劃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掌握與城市規劃相關學科的一般知識,具有綜合分析、協調解決城鄉規劃問題的能力;熟悉國家有關城鎮發展和城鄉規劃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具有城鄉規劃管理、組織協調城市規劃相關專業的能力;了解城鄉規劃實踐與學科發展的動態,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 *** ,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實踐工作能力;具有較系統的計算機輔助設計與分析能力。
主要課程:建筑圖學、建筑美術、建筑設計原理、建筑設計基礎、建筑設計、建筑構造、中外建筑史、城市規劃概論、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設計基礎、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建設史、城市設計概論、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道路與交通、道路交通設計、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城市經濟學、城市社會學、地質學與測量學、人文地理概論、區域分析與規劃、地理信息系統、村鎮規劃與建設、城市園林綠地規劃與設計、城市環境與生態等。
學生畢業后,可在城市規劃設計院所與管理部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業單位工作。
本專業為遼寧省示范專業,以優秀成績通過全國城市規劃專業教育本科和碩士兩個層次的評估。城市規劃與設計學科是遼寧省重點學科。城鄉規劃一級學科為遼寧省高校一流特色學科,具有一級學科博士和碩士學位授予權。本專業教師擔任全國高等學校城鄉規劃專業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遼寧省建筑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報考本專業的學生需具備一定的美術基礎和藝術素養,入學后加試美術,不合格者調整到其他專業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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