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現行規范有哪些?
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與規范一覽表(2008年) \x0d\x0a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配套的行政法規與規章及規范性文件\x0d\x0a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x0d\x0a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x0d\x0a4、《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x0d\x0a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x0d\x0a6、《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x0d\x0a\x0d\x0a7、《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暫行辦法》\x0d\x0a\x0d\x0a8、《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x0d\x0a\x0d\x0a9、《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x0d\x0a\x0d\x0a10、《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x0d\x0a\x0d\x0a11、《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規劃管理辦法》\x0d\x0a12、《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x0d\x0a13、《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x0d\x0a14、《城市紫線管理辦法》\x0d\x0a15、《城市綠線管理辦法》\x0d\x0a16、《城市藍線管理辦法》\x0d\x0a17、《城市黃線管理辦法》\x0d\x0a18、《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x0d\x0a19、《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x0d\x0a20、《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x0d\x0a21、《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x0d\x0a22、《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x0d\x0a2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x0d\x0a24、《城建監察規定》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x0d\x0a25、《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x0d\x0a26、《城市規劃制圖標準》\x0d\x0a27、《鎮規劃標準》 \x0d\x0a28、《城市綠地分類標準》\x0d\x0a29、《防洪標準》\x0d\x0a3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x0d\x0a31、《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x0d\x0a3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x0d\x0a3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x0d\x0a34、《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規范》\x0d\x0a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x0d\x0a36、《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x0d\x0a37、《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x0d\x0a38、《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x0d\x0a39、《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x0d\x0a40、《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x0d\x0a41、《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x0d\x0a42、《城市電力規劃規范》\x0d\x0a4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x0d\x0a4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x0d\x0a45、《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x0d\x0a相關法律與行政法規\x0d\x0a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x0d\x0a4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x0d\x0a4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x0d\x0a4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x0d\x0a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x0d\x0a5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x0d\x0a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x0d\x0a5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x0d\x0a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x0d\x0a5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x0d\x0a56、《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x0d\x0a5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x0d\x0a58、《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x0d\x0a5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x0d\x0a60、《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x0d\x0a6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x0d\x0a6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x0d\x0a6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x0d\x0a6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x0d\x0a6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x0d\x0a66、《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x0d\x0a6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x0d\x0a6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x0d\x0a6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x0d\x0a70、《風景名勝區條例》\x0d\x0a7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x0d\x0a7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x0d\x0a7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x0d\x0a74、《城市綠化條例》\x0d\x0a7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x0d\x0a76、《 *** 條例》\x0d\x0a77、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200978、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第880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成都市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審批行為和調整,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從事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審批和調整,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技術管理規定,符合規劃編制資質、資格管理要求,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將城市設計理念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
規劃編制、設計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般由規劃文本、規劃圖紙、附件三部分組成。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和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
(三)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水資源和其它自然資源;
(四)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災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設的要求;
(六)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優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結構,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第五條 城市規劃實行行政審查與專家審查相結合。專家審查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與會專家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同意視為通過。
城市總體規劃,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第六條 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和重要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面向社會大眾組織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調整,審批前必須進行公示或聽證。第七條 城市規劃依法實行分級審批。本市各級城市規劃審批機構應在收到審批申請(報告)后4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事項,但規劃調整不受此工作時限限制。第八條 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批準后需報送備案的,應在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材料的備案報送工作:
(一)批復文件;
(二)規劃文本或調整方案;
(三)規劃圖紙。
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通過本地區主要新聞媒體、 *** 部門網站或公共場所,及時將已獲批準的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相銜接,彼此協調。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市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第二章 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第十一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原則上不再編制區(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改為編制分區規劃,各建制鎮的規模、等級、職能等總體規劃層次內容納入分區規劃。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所在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該區域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的編制,由縣(市)人民 *** 統一組織,鎮人民 *** 具體負責。
國家級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第十二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示和縣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經專家審查后,由縣(市)人民 *** 提請所在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該區域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當地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鎮人民 *** 提請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組織編制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行政審查。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準
上傳材料中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一覽表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一)申請條件: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一覽表;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一覽表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托方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0修正)
之一條 (目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一覽表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一覽表,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詳細規劃,是指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而提出具體規劃要求的地區性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單元規劃或者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等要求的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指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所制定的、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第四條 (作用)
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經批準的城市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五條 (管理部門)
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詳細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編制和審批的原則)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市容景觀,改善城市交通,保護生態環境和城市歷史風貌。
(二)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為依據;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正在作調整的局部地區,以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為依據。
(三)舊區改造地區的城市詳細規劃與城市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控制高層建筑的數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綠地,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地區現狀分析。
(二)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發展目標。
(三)各類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質和界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別。
(四)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車場庫、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間開發等規定。
(五)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系統和交通的組織,城市空間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軌道交通和主要管線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設施的規劃控制線。
(六)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要求。
(七)有關地塊需要專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和民防工程等規劃控制要求。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實施開發地區的建設條件分析、綜合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分析。
(二)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組織,其他各類設施的總平面布置圖以及各地塊規劃控制指標。
(三)專業工程管網的空間位置。
(四)在地形復雜和地上、地下空間銜接緊密的地區,編制豎向規劃設計。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分析和民防工程具體布置要求。第九條 (技術規定)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用地分類、規劃設計標準和技術規定,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本市城市詳細規劃的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條 (組織編制主體)
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新城、新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 *** 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編制資格)
本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方可從事有關設計。
外省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應當向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備案。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及國外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辦理需要哪些人員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這里邊可能有 你找一下,在眾智建筑資源上看到的
城市規劃現行規范有哪些,能否一一列出?
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與規范一覽表(2008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配套的行政法規與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4、《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6、《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
7、《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暫行辦法》
8、《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
9、《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10、《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1、《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規劃管理辦法》
12、《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
13、《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
14、《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15、《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16、《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17、《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18、《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19、《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20、《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21、《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22、《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2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24、《城建監察規定》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25、《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
26、《城市規劃制圖標準》
27、《鎮規劃標準》
28、《城市綠地分類標準》
29、《防洪標準》
3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3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3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
34、《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規范》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37、《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
39、《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
40、《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
42、《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4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
4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45、《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
相關法律與行政法規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70、《風景名勝區條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7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7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74、《城市綠化條例》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76、《 *** 條例》
77、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200978、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第880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