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可以參加 *** 采購嗎

要看具體的召投標條件。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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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資格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之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3)同時具有城鄉規劃編制甲級和工程設計建筑行業甲級資質;(4)項目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城市規劃或建筑設計專業)及注冊規劃師資格;(5)具有同類規劃設計的工作業績;(6)本項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聯合體投標,不接受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團隊投標。

南昌市關于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若干規定

之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外商在境外企業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我市投資從事房地產開發境外企業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推動我市外向型經濟境外企業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發展境外企業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加快我市城市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 *** 暫行條例》、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南昌市城區規劃范圍內(65平方公里)投資開發房地產的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開發地點在南昌市城市規劃范圍以外的,由各縣、區 *** 和昌北開放開發區、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本級權限范圍內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是指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等境外的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是指中外合資開發企業、中外合作開發企業和外商獨資開發企業。第四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的要求。第五條 凡準備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須按以下程序先申請成立外商投資開發企業:

(一)持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成立合同、公司章程報市招商局審批,取得批準證書;

(二)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權限審定技術資質等級后,取得資質證書;

(三)在市招商局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第六條 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可通過協議、投標、競買等方式,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人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并按下列情況辦理手續后,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擬定方案,并按規定權限報經批準后,代表市 *** 與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簽訂合同,向外商投資開發企業頒發土地使用證。

(二) ***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向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涉及地上建筑物、其境外企業從事城鄉規劃編制他附著物 *** 的,還須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第七條 開發用地涉及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須先由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征歸國有后,再提供給外商投資開發企業使用。第八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同時,還須向市規劃、土地部門分別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九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按第六、八條辦理完有關手續后,可依照批準的詳細規劃進行開發建設。對已開發的房地產,可依法進行 *** 、出租、抵押,也可自行經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進行 *** 、出租和抵押時,必須按本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已開發的房地產,向境內銷售、出租的,其價格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的計價因素自主決定,并報市土地、房產和物價部門備案;向境外銷售、出租的,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自主決定。第十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按30%的稅率依法繳交,每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市財政部門列支返還50%;

(二)地方所得稅予以免征;

(三)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如將其所得利潤用于本市房地產開發再投資,且其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市稅務部門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

(四)外商投資開發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追加投資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營業用設備、建筑用材料及企業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按本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市政設施配套費(綜合開發費)、人防結建費、道路占用費、商業網點費、地段差價減免55%;白蟻防治費、教育附加費、拆遷代辦費(含管理費)減免30%;土地管理費、普通水面開發費等其他費用(土地使用費除外)均減免50%。

以上各項收費統一由市建委核定,市財政局收取。市財政局對收到的以上各項費用,應每季度結算一次,并逐季轉撥給各有關部門。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期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促進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把廈門市建設成為現代化海港風景城市,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廈門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制定城市規劃,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城市建設,實施規劃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和城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開發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編制或修訂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廈門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廈門市人民 *** 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授權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規劃部門)負責管轄區的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部門領導。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城市規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每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 *** 提出報告,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 *** 每二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并報城市總體規劃的上級審批機關備案。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各項城市建設和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必須按法定程序編制和批準;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或者廢止。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我國國情和本市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確定城市發展的方向、規模和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功能布局和各項專業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和海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第八條 廈門市城市規劃分為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城市建設需要,在總體規劃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報上級審批機關批準。

分區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編制時應聽取所在地區人民 *** 的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第十條 各類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風貌區的保護規劃,道路、交通、給水、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設施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會同有關區人民 *** 、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報市人民 *** 批準。

環境保護、海港岸線、園林綠化、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環衛和戶外廣告等其他專項規劃由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 *** 批準。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由建設單位按規劃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報市規劃部門批準。

城市規劃區的建制鎮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由所在地區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規劃部門批準。

由市人民 *** 負責批準的城市規劃,市人民 *** 應在報批之日起4個月內審批;由市規劃部門負責批準的城市規劃,市規劃部門應在報批之日起2個月內審批。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廈門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是廈門市編制城市規劃的主要單位。外省市和境外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城市規劃設計,必須具備城市規劃設計證書和取得在廈門市的規劃設計資質。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經濟技術和環境效益比較;根據不同的規劃階段,采取適當有效的方式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向編制城市規劃的部門和單位提供必須的基礎資料,參與并配合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并具備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等必要的基礎資料。第十四條 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是指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對已經批準的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以及用地功能、道路系統、市政工程設施配置等進行的修改。

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由市規劃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加強對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實施對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設立,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服務,是指從事除城市總體規劃以外的城市規劃的編制、咨詢活動。第四條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從事城市規劃服務,必須依法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外資企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

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第五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的初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六條 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除具備中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企業或者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城市規劃、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以及相關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20人以上,其中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規劃、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專業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裝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第七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應當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的核準。第八條 申請人在取得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準后,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資 *** 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及企業設立方案(包括專業人員配備、技術裝備計劃和工作場所面積等);

(三)投資 *** 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 *** 人登記注冊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九)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 *** 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學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經歷及業績的證明。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經初審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依法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2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28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境外企業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境外企業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在相應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城市、鎮總體規劃服務以外的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資質證書中注明‘城市、鎮總體規劃服務除外。’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