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16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6,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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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上街區、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6: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6;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第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房管、市政、環保、園林綠化、水利、人防、文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九條 設立規劃委員會,負責研究、審議全市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按照法定審批權限報審批機關審批。
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等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條 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鄭州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上街區的總體規劃由縣、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省人民 *** 備案。
市區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6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 *** 審批后,報鄭州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前,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三條 市區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所在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村莊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不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縣(市)、上街區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上街區人民 *** 審批。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2016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縣人民 *** 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區、鎮、鄉人民 ***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國家級、自治區級開發區的管委會依法承擔本開發區內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鄉鎮人民 *** 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鄉規劃、村莊規劃已經依法批準;
(二)設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的規劃建設管理人員;
(三)行政村配備專職的規劃建設協管員;
(四)制定完善的審批管理、檔案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鄉鎮人民 *** 的名單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鄉鎮人民 *** 應當將委托書在辦公場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托的鄉鎮人民 *** 履行規劃管理職責的監督和指導。第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采用基礎測繪數據?;A測繪數據不能滿足編制需要的,采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地形圖、平面坐標和高程控制測量系統,其數據格式應當滿足本市地形測量技術要求。第六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舊區改建應當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完善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條件。
鎮、鄉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統籌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環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養老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并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鎮人民 *** 應當積極引導村民住宅建設向集鎮和中心村區域集中。鼓勵具備條件的中心村建設新型農村社區。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安排在市政設施比較完善、交通相對便利的區域。
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禁止在公路沿線分散安排建設項目。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城市地下管線或者依附防洪堤(墻)建造永久性建(構)筑物。第八條 城市新區發展規劃控制區域內,農戶因人口增加、分戶等原因需要安排農村住宅用地,但根據規劃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換、異地遷建等形式予以解決。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 *** 制定。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毗鄰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公共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系等各類規劃控制線的,應當按照建筑總體布局和使用性質的要求以及具體條件合理退讓規劃控制線。第十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查詢規劃條件。
在已經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申請建設,建設項目的用地性質與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文件登記的用途以及規劃用地性質相符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已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申請建設的,應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十一條 禁止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條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設項目的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變更規劃條件:
(一)城鄉規劃修改;
(二)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需要;
(三)文物保護需要或者地質條件影響;
(四)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變化。
規劃條件變更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規劃條件變更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批準。
規劃條件變更涉及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的,應當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后作出變更。
變更后的規劃條件應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6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莊以及農墾管區,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農墾管區,是指自治區農墾主管部門履行自治區人民 *** 授予的經濟管理權限的地域范圍。第三條 城市、鎮、鄉應當依法制定城市、鎮、鄉規劃。城市、鎮、鄉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不單獨編制總體規劃。
城市、鎮、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以外的農墾管區應當制定農墾管區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市、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自治區人民 *** 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國家重點鎮、自治區重點區域和重點鎮以及貧困地區編制城鄉規劃。第五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的宣傳、服務和引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主管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設區的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派出規劃管理分支機構。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 *** 應當在鄉、鎮配備專門管理人員,負責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護、園林綠化、市政管理、農墾、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在上一層次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協調、指導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以及城市、鎮、鄉總體規劃和農墾管區規劃的編制。
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有關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當地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鎮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隨城市總體規劃、縣所在地鎮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同編制,一同報批;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縣可以單獨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用于指導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h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他鎮、鄉總體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中,南寧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鎮、鄉總體規劃報組織編制機關的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中,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逐級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的名單由縣級人民 *** 提出,經設區城市人民 *** 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 *** 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需要單獨編制本行業的城市專項規劃、鎮專項規劃、鄉專項規劃的,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進一步補充、深化有關內容,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并報本級人民 *** 審批。其中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2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28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在相應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城市、鎮總體規劃服務以外的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資質證書中注明‘城市、鎮總體規劃服務除外?!?/p>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冻青l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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