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1、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 ***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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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駐榕部隊和在榕中央直屬、省直屬系統以及市直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屬地原則,統一納入福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范圍,其銷售方案、銷售價格、銷售對象等,應按規定經市房管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出售。
3、(三)立足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原有住房資金的轉化,將原有各種渠道的住房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資金。 (四)住房補貼的發放標準根據福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工作年限和住房面積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
4、之一條 為適應福建省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房屋抵押活動的管理,切實保障房屋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5、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是什么?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是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促進經濟適用住房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規定,制定的辦法。
6、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 *** 主導、社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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