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規劃法全文是怎樣的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在規劃區內的建設,以及對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保護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內城鄉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特定地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特定地區,是指經國家或者省人民 *** 批準設置的開發區、產業園區以及其他成片開發地區。 第三條,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 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 第四條鼓勵開展城市設計工作。城市設計應當注重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的保護,體現嶺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條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服從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縣級人民 *** 應當明確鎮人民 *** 辦事機構承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 第六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特定地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省人民 *** 規定。城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本級人民 *** 規定,并報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七條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 *** 預算中安排。 第八條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技術規范,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地級以上市人民 *** 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性技術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省、城市和有條件的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縣和有條件的鎮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檔案館的建設和管理,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城鄉規劃建設檔案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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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宜居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注重保護耕地、濕地,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適應產業發展要求,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 *** 決定。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本級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七條 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效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符合沿海開發、新城建設等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八條 鼓勵研究、推廣、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審批。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市人民 *** 確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有序引導村民向規劃發展村莊集中居住。對富有歷史、生態、建筑等特色的村莊,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制定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管廊建設、城市綜合交通、城市綜合防災減災、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內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對于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單獨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城鄉規劃法實行什么制

城鄉規劃法實行分級審批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需經城市人民 *** 審核同意,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城市人民 *** 和縣 *** 向上級 *** 報請審批城市的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大或人大常委員審查同意,城市分區規劃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城市人民 *** 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論述我國城鄉規劃的基本法律制度

城鄉規劃法律編制主體你是財專的吧

城鄉規劃法律編制主體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在總結建國以來城鄉規劃和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借鑒吸收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城鄉規劃法律編制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標志著我國城市規劃法律制度建設邁上了一個新臺階。1993年,國務院頒布施行了《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我國的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管理依據這“一法一條例”,形成了目前的基本運作制度。

(一)現行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城市規劃法》與《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各種運作制度。

1.城市規劃制定制度

城市規劃的制定制度明確了規劃的概念、內容、原則、編制主體和階段劃分,確定了針對不同類別規劃進行分級審批的制度,規定了規劃修改與調整的程序和權限。這一制度在《城市規劃法》實施初期效果良好,各級城市都依照法定程序開展了規劃制定工作。近年來為了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綜合協調,在審批階段增加了部際聯席會制度。

2.村莊和集鎮規劃制定制度

村莊、集鎮規劃由鄉級人民 *** 組織編制,縣級人民 *** 審批。截止2005年底,80.4%的集鎮編制了鎮(鄉)總體規劃,51.1%的村莊編制了村莊建設規劃。由于受基層 *** 規劃意識、資金和技術力量的影響,部分村莊和集鎮建設缺乏規劃指導,村莊集鎮規劃的整體水平不高。

3.劃定規劃區實施統一規劃管理制度

《城市規劃法》與《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制定城市和村莊與集鎮總體規劃時,必須根據城鄉發展建設的需要劃定規劃區,同時規定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布局,以及機場、水源地、重要的基礎設施、自然與文化資源、農村居民點、鄉鎮企業等都要納入統一的規劃管理。這一制度對于防止盲目發展、布局混亂、浪費土地、污染環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定的行政許可僅限定在規劃區范圍內,一些地方從局部利益出發,擅自擴大建設范圍,在規劃區以外出現了大量無序開發建設活動。

4.城市規劃實施許可制度

城市規劃實施的許可制度是確保開發建設符合規劃的關鍵環節,即通過“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這一制度基本上保證了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依照規劃實施,避免了城市混亂無序發展。

5.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許可制度

村莊集鎮新建住宅、鄉(鎮)村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必須取得選址意見書和開工批準(簡稱“一書一證”)。由于鄉鎮一級管理機構不健全,縣級建設部門管理力量薄弱,這一建設許可制度在大多數地區并沒有得到十分有效的執行。

6.違反城市規劃行政處罰制度

《城市規劃法》對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提出了處罰條款.這些條款主要針對違法建設行為,以糾錯和改正為目標,以罰款和拆除為手段。目前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是,對違法建設“以罰代拆”的處置較多,而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偏輕。

7.違反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行政處罰制度對違反村莊集鎮規劃的建設行為,分別給予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沒收、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樣是由于行政管理的薄弱,這一制度目前在多數地區執行不力,這也是浪費耕地現象加劇、違法建設日趨嚴重的原因之一。

我國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的構成主要有幾個層次

我國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主要由《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地方城市規劃法規》、《城市規劃行政規章》、《相關的法律法規》、《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城市規劃文本》等組成。 (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 *** 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 *** 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 *** 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 *** 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準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筑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準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準與規范重疊,并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準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于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并有賴于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本回答由健康生活分類達人 朱文榮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