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3)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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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六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站、報刊公開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第六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規定,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五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改:

(一)上級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實需要修改規劃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實需要修改的。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論證,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依據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設需要的,有關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改專項規劃,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一)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修改,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經評估發現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導致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確實需要修改的,審定機關應當將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各級 *** 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對城鄉規劃工作做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十條 上級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違法行為通報、違法行政責任人約談制度。

第七十一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鄉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執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工作信息共享平臺,采取網格化管理等措施監控建設項目。

第七十二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授權的鎮 *** 應當對批準后的建設工程的基槽開挖、基礎施工、地面首層和頂層封頂、建設工程外裝修、室外工程和景觀環境設施等建設過程進行監管。經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第七十三條 實行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上級 *** 應當向下級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進行督察,所需經費納入上級 *** 本級財政預算。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具體辦法由 *** 制定。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統籌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旅游資源等基礎信息,建立城鄉規劃空間信息系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衛星遙感圖像和其他技術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并將監測情況通報下級 *** 及其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違法建設予以相應處理。

第七十六條 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情況和處理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外,公眾可以查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各級 *** 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

(五)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鄉村建設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房屋登記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依法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七)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八)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核發規劃許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 違反城鄉規劃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形式、色彩、材質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布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信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內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鄉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進行建設的,應當拆除。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關部門應當報告本級 *** 。

縣級以上 *** 應當自收到有關部門的報告之日起三日內,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拆除等措施,并在實施拆除前發布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縣級以上 *** 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拆除。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縣(市) *** 可以組織編制覆蓋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總體規劃,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審批、修改程序審批。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不再編制城市或者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六條 未設行政建制的農場、林場、牧場場部及其居民點的規劃和管理,應當參照本條例有關鎮、鄉、村莊規劃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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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開工項目管理是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新開工項目過多,特別是一些項目開工建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加劇了投資增長過快、投資規模過大、低水平重復建設等矛盾,擾亂了投資建設秩序,成為影響經濟穩定運行的突出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依法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切實從源頭上把好項目開工建設關,維護投資建設秩序,以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 *** 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采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二、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和統計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實行審批制的 *** 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 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 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銷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 *** 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有關部門應制定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地方各級 *** 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干預統計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礎上,為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建立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定期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信息。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后,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從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進行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銷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停止建設,并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要求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上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對下級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對項目建設程序的政策規定執行不力并已造成嚴重影響的地區,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

五、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效率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和土地供應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項目,要積極給予指導和支持,盡快辦理各項手續,主動幫助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堅決貫徹有保有壓、分類指導的宏觀調控方針,引導投資向國家鼓勵的產業和地區傾斜,加大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扶持力度,推動投資結構優化升級,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要切實加強投資建設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引導各類投資主體依法投資建設,營造和維護正常的投資建設秩序。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上述規定,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不斷提高投資管理水平。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技術文件的內容和深度,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鎮的縣城。第三條 本細則是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配套的具體規定,編制城市規劃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第四條 城市規劃設計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一)規劃文本:表達規劃的意圖、目標和對規劃的有關內容提出的規定性要求,文字表達應當規范、準確、肯定、含義清楚。

(二)規劃圖紙:用圖象表達現狀和規劃設計內容,規劃圖紙應繪制在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上,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注圖名、比例尺、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和技術負責人簽字。

規劃圖紙表達的內容與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第二章 總體規劃第三章 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第四章 分區規劃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六章 修建性詳細規劃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3)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村民住宅建設停止編制城鄉規劃的通知停止編制城鄉規劃的通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停止編制城鄉規劃的通知

(一)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的鄉鎮 *** 提交申請;

(二)鄉鎮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縣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可由縣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鄉鎮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機場、鐵路、公路建設控制范圍內土地的;

(二)占用綠地、廣場、公共停車場(庫)、文物保護范圍或者其停止編制城鄉規劃的通知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三)占用高壓走廊、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影響管線敷設的;

(四)市(縣)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規劃區內修建的臨時建筑不得超過2層,使用期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請延期1年。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20日內自行拆除,清理現場;未自行拆除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臨時建設方承擔。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臨時建筑和臨時用地的用途。臨時建筑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規劃條件核實證明;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房產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確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請延期1年。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許可后5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許可結果。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并在建設工程竣工經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市(縣) ***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征求規劃地段利害關系人意見;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 *** 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 *** 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城鄉規劃督察的具體辦法由 *** 制定。

第四十八條 各級 *** 應當建立完善考核評價制度,對下級 *** 實施城鄉規劃、控制違法建設情況,定期開展考核評價。

各級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監督、行政執法、行政監察的協調、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信息共享機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當地 *** 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規劃建設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違法建設行為。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聯動監測系統,完善城鄉規劃信息及違法建設監控平臺,設立、公布監督舉報 *** 、電子信箱等,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對舉報的事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重大違法建設的,予以獎勵。

第五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實行城鄉規劃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工程時,無法確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應當通過網站、公示欄、有關媒體并在該違法建設場地醒目位置發布公告等,督促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 *** 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城鄉規劃的領導、監管不力,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違法設立各類開發區(園區)或者城市新區的;

(三)依法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四)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第五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 *** 或者上級 ***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擅自批準變更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

(二)對未申請規劃條件進行出讓的土地核發土地使用證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經規劃條件核實的工程核發房屋產權證件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程序公示、聽證等,由本級 *** 、上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買賣、騙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沒收違法收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的,或者公示期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其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整體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由本級 *** 責成有關執法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等措施,強制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以暴力或者其他 *** 阻撓、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公告期滿后,當事人未接受處理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由本級 *** 責成有關部門對違法建設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制定或者實施城鄉規劃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作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導致城鄉規劃管理失控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綠線、紫線、藍線、黃線”:

綠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紫線是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藍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江、河、湖、庫、潭和濕地等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黃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第六十三條 未設鄉鎮建制的農場、林場、漁場及獨立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市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市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市規劃管理停止編制城鄉規劃的通知,保證城市的順利實施停止編制城鄉規劃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省人民 *** 批準的**城市市區、近郊區面積(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面積21.2平方公里)。具體界定的行政區域范圍附后。

第四條 福建省人民 *** 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市人大批準的《**市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和有權機關批準的區域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兩證”)制度。

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一書兩證”及配套的文件、圖紙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八條 城市規劃與城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互為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含技改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大、中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報計劃部門批準之前,必須持有關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的選址定點,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選址意見。屬上級有權機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項目,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上報。選址意見書或選址意見是報批項目建設書或可研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上擴建改建的,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如下停止編制城鄉規劃的通知

(一)建設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現場勘探,初步擬定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圍;

(三)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依據。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詢和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意見后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應包括初步確定的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紅線圖應標明:范圍界線、代征城市道路邊線、建筑退讓線、高層建筑線及規定設計通知書的文字注明。

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內容包括:使用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地坪標高、建筑限高、進出口位置、體量和管線的走向和配套設施要求。

(四)建設單位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委托資質等級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規劃設計;

(五)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會審。城市重要地段應報市人民 *** 審批,共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六)建設單位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地形圖,并按規定交納城市規劃管理有關費用后,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制規劃用地紅線圖和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圖或總平面圖。加蓋城市規劃專用章的紅線圖和規劃圖,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必備附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用地紅線圖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市以上人民 *** 批準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如對規劃用地紅線有異議,須書面反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復核或調整。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變更(招標、拍賣、協議出讓或 *** )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總門參與編制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計劃,組織編制變更地塊的詳細規劃,提出變更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包括:變更地位位置范圍、地坪標高、用地面積、使用屬于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車場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率、須經過的城市管線、須配套的公共設施、建筑界線以及其它要求,作為土地變更合同的必備條款。擬定變更地塊,按第九、第十條規定,以土地管理部門的名義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移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注明地塊編號,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它有關費用,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變更的依據。已經確定規劃設計條件的變更地塊,需分塊招標、拍賣、出讓的,應重新辦理分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二條 用地單位征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的土地,須同時征用道路寬度一半范圍的土地和拆遷安置地,作為開拓城市道路及敷設市政基礎設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技術經濟指標按規劃道路紅線外征地面積計算。在已有道路兩旁征地的,應負擔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 *** 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不準辦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設和拆遷安置用地要納入城市規劃,統一安排,并按上述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不得侵占道路廣場、公共綠地、測量標志、水文觀測點、電力、電訊走廊或壓占地下管線涵溝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確需臨時建設用地的,必須取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項目的可研批復;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填寫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和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劃用地紅線內,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內標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積率、配套設施、停車場地比例、綠地率、管線敷設和銜接要求、房屋間距、四周退讓距離、防災、防空、防洪和空間環境要求。

(三)建設單位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委托資質等級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臨街建筑、重點地段的各類建筑,均應提供兩個以上設計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電腦透視效果圖;

(四)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方案會審會議,形成方案會審會議紀要或修改設計方案通知書,設計方案經修改并經審定后,發給審定方案通知書,方可進行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五)初步設計按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審批,建設單位在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前,應征求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六)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的施工圖進行復核無誤后,通知建設單位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七)由市測繪管理部門組織人員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放樣(其中包括各個轉折點坐標、標高、配套設施位置等),填發建筑放樣核樣單。建筑工程竣工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換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和規劃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修建道路、橋梁、公交車站、駁岸、碼頭、河閘、單位門口通道、圍墻和給水、排水、電力、電訊、廣播有限電視、燃氣等工程管線,必須參照本規定第十七條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道路管線部分)。城市道路的標高、坐標及控制紅線寬度,必須依據城市規劃規定,不得隨意變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設工程管線,應服從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各種管線原則上應埋設地地下,城區現有電力、電訊、路燈等架空線應逐步改為地下埋設。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辦理建設項目開工申請。建設單位確實不能按上述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并經批準,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或未經批準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吊銷。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從規劃道路紅線退讓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層和多層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層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與規劃道路標高有高差的建筑,應增大退讓距離,具體要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河流兩岸防洪藍線以外的綠化帶用地寬度,舊區不少于15米,新區不少于30米。集中綠化地段應按詳細規劃要求嚴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條 建設用地的總平面布局與建筑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總平面平局對停車場(庫)、綠化、公廁、垃圾收集中轉、污水處理、泵房、變配電、郵政信報、空調和消防等設施要統籌兼顧,配套布置;

(二)停車場(庫)面積不少于地面以上總建筑面積10%,賓館、飯店、寫字樓、影劇院、商場、展覽館等公共建筑應按規劃要求增加停車場(庫)面積;

(三)舊城改造必須降低建筑密度,綠地率不少于25%。新建區綠地率不少于30%,學校、醫院等用地,應相應增大綠地率;

(四)總平面布局經批準后應進行豎向設計和各種工程管線設計。各種建筑特別是住宅建筑設計,對戶外給水排水、消防、電力、電訊、郵政信報箱、綠地、公用電視管線等設施應同步設計;

(五)城市道路兩旁的建筑物,其鍋爐、煙囪、泵房、配電房、廚房、污水處理設施等不得臨街布置。臨街面安裝空調機的要進行立面設計處理。建筑物屋頂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時,應做隱蔽美觀處理并與建筑立面相協調,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其安全防護要求的間距,應按有關規定在本單位用地內解決;

(七)臨街建筑和高層建筑應進行夜景工程設計和廣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條 建筑間距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層或多層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間距按建筑高度計算,在舊城區應不低于1:0.8,新區不應低于1:1.0。其東西向端墻間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層(建筑高度50米以內)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間距應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過50米,其南北間距應不少于30米;側向間距綜合各有關部門的意見確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間的間距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消防、環保、衛生等規定要求確定,民用建筑與非民用建筑相鄰或混合布置,建筑間距在兩種要求中按間距大的確定;

(四)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間距(含東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間距內不得外挑陽臺、樓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陽臺、樓梯等,當連續長度超過4米時,應以外挑部門的邊緣計算建筑間距。

第二十四條 建筑從本單位用地邊界退讓距離,南側和北側應不少于規定間距的0.5倍以上,舊城區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東西側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應加大退讓距離。

第二十五條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則上采取方案設計招標(設計標書由建設單位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建設單位應報送二個以上符合規劃要求的設計方案(方案應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各個方向的立面圖、電腦透視圖或鳥瞰圖,有條件的應 *** 建筑模型,設計說明書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評選,擇優錄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按片區、街坊、組團成片開發形式進行審批。除小區配套建設外,不予審批零星規劃建設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近期舊城改造范圍以及經市 *** 批準的舊城改造區域和已經有權機關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確定的用地不予審批單位和個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區內,不予審批農民新村建設,經鑒定屬危房,且不符合審批條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可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先在農民新村內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原則上不得進行臨時建設。確需臨時的,必須取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含臨時搭蓋、破墻開店等)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分別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公共綠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場所的.雕塑,戶外廣告構架載體和其它構筑物、宣傳牌等應統一布點,統一設計,符合城市規劃。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和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為便于規劃跟蹤管理和社會監督,每項建設工程應在施工現場的顯目位置懸掛標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拆除施工臨時搭蓋,清理場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有關部門應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文件方可給予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證》。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九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請市人民 *** 責令違法建設單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對該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條 未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挖取砂石、土方,堆放棄土、垃圾和廢物,圍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其整理現場,賠償損失,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影響城市規劃,尚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之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數額為該違法建設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5%至15%。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改正,并處以該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10%至20%罰款。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核樣,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博士學位的規定處以該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3%至5%罰款。

限期拆除的違法建設不得繼續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須均作出處罰決定機關檢查認可并重新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繼續進行建設。

第三十三條 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建設通知書或者處罰決定后,繼續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城建監察隊伍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門。

臨時建設使用期滿或因城市建設需要,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監察隊伍 *** 。

拆除違法建設的費用由違法建設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預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條 未辦理征地手續的違法建設,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負責處理,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在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上進行違法建設,以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負責處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主要負責處理的部門應視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規劃行政執法人員應依法持證進行規劃監督、檢查。阻礙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 *** 提出報告,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市人民 *** 每兩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并報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市屬各縣(市)的城市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市城鄉規劃局。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參考法律法規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根據《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邯鄲市城市規劃區是指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邯鄲市區是指主城區、峰峰城區。主城區是指東至京深高速公路以東3000米、南至馬頭鎮區、西至南水北調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黃粱夢鎮區所圍合的范圍。

第四條 邯鄲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工作并對城市規劃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峰峰礦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受邯鄲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礦區的城市規劃管理權。

邯鄲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邯鄲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本縣未納入邯鄲市主城區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權。

磁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邯鄲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本縣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規劃管理權,主管本縣未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其余各縣(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各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專業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各項要求。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以城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與現狀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為依據。有關部門應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七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規劃設計資質,邯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驗資質。

第八條 城市設計應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做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藝術水平。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重要的城市規劃設計成果應向廣大市民公 示。

第十條 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邯鄲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各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各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會同各縣(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邯鄲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制鎮除外。

第十一條 城市的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各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重要的詳細規劃,須經邯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經過批準的各類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 在實施中確需進行調整或變更的,必須按法定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報人員必須具有建設單位出具的《法人委托書》。沒有《法人委托書》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章 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城市人民 *** 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應突出對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和調控作用。各類建設用地的使用,應按詳細規劃執行;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具體核定。

第十六條 加強對城市市政和公用基礎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確保河流、鐵路、民航等重點項目用地。

城市規劃確定的各類城市建設用地,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須調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工業用地,按城市規劃集中布置。城市中心區現有工業企業,應按照城市規劃逐步調整,有計劃地退出城市中心區。

第十八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成街成片地進行。嚴禁零星征地插建。

主城區舊城改造區的具體范圍由市 *** 確定。峰峰礦區和各縣(市)舊城改造區的范圍,由所在地各區、縣(市) *** 確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廣場、綠地、地震監測設施、永久性測量標志、高壓供電走廊、郵電通信線路、文化體育場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安全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用地以及其他國家禁止占用的土地或者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和初步設計階段,應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建設單位需提供如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包括建設項目的用地性質與規模等內容;

2、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3、其他與項目有關的圖紙、資料。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建項目進行選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質和規模,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二條 出讓、 *** 和拍賣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并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包括新征土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出讓、 *** 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必須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需提供如下資料:

1、建設用地規劃申請表;

2、經批準的建設工程投資計劃;

3、現狀地形圖(1:500);

4、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設計方案;

5、其他與項目有關文件、圖紙。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關文件、圖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在地形圖上標示建設用地范圍和按城市規劃要求代征用地范圍,標示有關規劃控制線,作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單位、用地性質、位置和界限,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必須經規劃、土地部門定位丈量,方可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當抄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新征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

(一)有閑地可利用的;

(二)通過改造可滿足用地要求的;

(三)國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復建設項目或擴建項目;

(四)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八條 臨時用地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護或其他情況需要臨時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必須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準領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使用單位或個人應在30日內清場退地,恢復原貌。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在使用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臨時用地不得買賣、交換、出租、 *** 、抵押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章 城市建筑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筑工程,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建設臨時性建設工程,應申請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填報建設工程規劃申請書,提交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現狀地形圖(1:500);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用地范圍及現狀基礎條件,確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建設單位按要求報送設計方案,其中大型公建、臨主要街道的建筑、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標志須報送兩套以上方案;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設計方案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總平面布置、容積率、建筑密度、城市景觀要求、建筑物體量、造型、色彩、公共配套設施、綠化等內容;

邯鄲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紀念性建筑和各縣(市)標志性建筑、標志性雕塑需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邯鄲市人民 *** 審定;

(四)建設單位按審定方案報送擬建工程施工圖一式四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臨時建筑、低層建筑的審批程序可適當簡化。

第三十二條 沿道路兩側的建筑工程必須按照規定建設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道路兩側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規定退讓道路紅線(按建筑物、構筑物主體最凸出部位計起)。

(一)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本數)的不得小于4米。

(二)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本數)的不得小于6米。

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

交叉路口周圍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讓距離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建筑物室外標高不得擅自抬高。臨街建筑室內外高差,公共建筑不超過0.6米,住宅不超過0.45米,退讓道路紅線不計臺階,否則應適當多退道路紅線。

第三十四條 沿道路兩側的建筑工程必須按規劃要求進行沿街綠化、硬化、亮化。

第三十五條 公共建筑、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六條 多層建筑物退讓地界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退讓地界的距離按附表一規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離;

(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病房樓的,除須滿足附表一規定外,須同時滿足第三十九條(一)至(五)款之規定;

(三)舊城改造區內北側為一至二層居民住宅的,南側新建建筑退讓北地界不得小于新建樓高的一倍;

(四)南側為一至二層居民住宅的,北側新建建筑退讓南地界不得小于6米;

(五)地界外是河流、綠地、廣場、高壓供電走廊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核定退讓距離。

第三十七條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間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下列各項規定:

(一)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機場、氣象臺、電視臺和其它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住宅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容積率

1、舊城改造區:多層≤1.7 中高層≤2.0 高層≤3.5

2、新區開發區:多層≤1.4;中高層≤1.8 高層≤3.0

建設項目在符合規劃設計條件以外為公眾提供公共使用空間或設施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給予適當提高容積率的獎勵。

(二) 建筑密度

1、 舊城改造區 多層≤30% 高層≤25%。

2、 新開發區 多層≤28% 高層≤20%。

(三)綠地率

舊城改造區≥25% 新開發區≥30%

(四)人均公共綠地

舊城改造區≥0.5平方米 新開發區≥1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住宅的日照間距須滿足下列要求:

(一)四至七層住宅之間樓的日照間距按附表二規定的要求控制;

(二)三層(含三層)以下住宅樓日照間距按有關技術規范確定;

(三)七層以上住宅樓的日照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建筑的陰影分析情況和國家有關規范確定;

(四)住宅底層為其他用房時的日照間距可適當折減;

(五)各類建筑物與北面的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病房樓之間的日照間距按上述幾款規定再增加10%。

第四十條 當多層住宅與各類多層建筑物之間平行布置時,綜合考慮通風、采光、避免視線干擾等因素,其間距不得小于14米。

第四十一條 下列情況建筑物的日照間距均以主體墻計算,不符合下列情況的,以突出部分計算:

(一)住宅樓的陽臺長度之和不大于建筑總長度的1/2,且出挑寬度不大于1.5米;

(二) 建筑物突出部分的長度之和不大于建筑總長度的1/3且連續長度不大于24米;

(三)建筑物的錯接距離不大于4米。

第四十二條 多層住宅建筑總長度應控制在75米以內。 多層以上住宅樓提倡建設公共停車場或半地下儲藏室。

第四十三條 臨街布置的住宅樓,其出入口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的道路。臨城市道路住宅樓的陽臺,應統一封閉,其形式要符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

第四十四條 主城區內嚴格禁止零星插建住宅,限制建設低層住宅或別墅式住宅。

第四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單位不得建設實體圍墻。現有實體圍墻應逐步改造。

第四十六條 嚴格控制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期限為兩年,使用完畢后自行無償拆除,騰清場地,因故需延長使用期限的,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重新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必須無條件拆除,并且不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各類城市交通管理設施、大型戶外廣告、公交候車亭、書報欄等設施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城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管線工程是指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工業專用管線及其所屬構筑物和道路工程等。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管線工程,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填報管線工程規劃申請書、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市政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

(三)建設單位報審施工圖紙(圖紙比例尺要求:隱蔽工程1:500,地面工程一般不小于1:2000,坐標高程系統應符合城市統一要求)一式四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后,核發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條 各種管線應嚴格按城市規劃確定的走向、位置、標高、斷面要求進行建設。需作變更時,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一條 新建道路應按規劃統籌建設各種地下管線,合理安排用戶甩線。新建橋涵應按規劃同時建設管線穿越設施。

第五十二條 主要地下管線應按道路西側或北側布置給水、煤氣、電力管線,東側或南側布置排水、熱力、電訊管線。道路寬度在45米以上各類管線應雙側布置。同類管線應同溝敷設或同桿架設,無特殊原因不得另設。

第五十三條 臨街建筑配置管線不宜沿街布置,確需臨道路一側布置的,應退出道路紅線。

第五十四條 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和新建住宅小區不得新建架空管線,已有的明線、明管應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五十五條 雨水、污水要嚴格實行分流排水體制。已有合流管道要逐步進行改造。按規劃要求需要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要達標排放。

第五十六條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尚未實行集中供熱區域,嚴格控制新建燃煤鍋爐。

第五十七條 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綠地與管線施工發生矛盾時,應服從施工需要。建設單位負責賠償恢復所需費用。

第六章 檢查與監督

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放線通知單。放線后,憑放線通知單報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經核準簽章后方可開工。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至底層地面設計標高時或管線工程施工至復土前,建設單位應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經現場復驗并核準簽章后方可繼續施工或者復土。

第六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填報規劃竣工驗收申請表,并附以下圖件。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2、經批準的總平面圖、施工圖及設計變更圖件等;

3、核準的驗線、復驗單;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進行規劃驗收:

(一)擅自變更建筑設計(包括變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層數、平面、使用性質等);

(二)未按規劃要求拆除有關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設施的;

(三)未按規劃要求完成綠化、硬化、停車等配套工程的。

第六十二條 規劃監察人員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協助、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三條 城市規劃監察人員在查處違法、違章建設行為時有權查閱、復制與城市規劃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圖紙,拍攝、錄制有關證據,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有權通知相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接受詢問,并依法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用地批準文件的,其土地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退回。

第六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招投標、開工、質檢等各種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違法建筑,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對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

第六十六條 下列情況屬違法用地行為: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占用土地的;

(二)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面積的;

(三)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超期使用臨時占地的;

(四)越權審批和其他違法審批使用土地的。

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況屬違法建設行為: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開工建設的;

(二)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違法審批進行建設的;

(四)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復驗建設的;

(五)工程竣工后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驗收的;

(六)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超期使用臨時建筑的;

(七)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置各類城市交通管理設施、大型戶外廣告、公交候車亭、書報欄等設施的;

(八)擅自鑿井取水的;

(九)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第六十八條 對下列違法建設工程,應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一)非法占用城市廣場、城市綠地、河道、文化體育用地、泄洪區、高壓供電走廊、永久性測量標志和壓占各類地下管線及其維護地帶的;

(二)嚴重影響城市景觀和文物古跡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景觀的;

(三)妨礙城市交通、通訊、消防及航空安全的;

(四)嚴重污染城市環境,影響城市生態的;

(五)危及自身或相鄰建筑安全的、嚴重影響相鄰日照等居住環境的;

(六)嚴重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規定的;

(七)其它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第六十九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補辦有關手續,并處以土建工程費用總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臨時建設工程逾期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工程造價10%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復驗進行施工的工程,建設單位為非經營性質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為經營性質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驗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其工程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七十三條 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接到縣級以上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施工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 *** 。

第七十四條 對拒絕、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或提請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越權審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休養區、文物風景旅游區,依照本細則進行規劃和管理。

第七十九條 本細則自二OO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