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怎么辦理?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是從更低級丙級開始辦理,丙級的各種人員要求好像是要20個,還要有相關設備。如果人員設備都有,可以自己去申請,丙級是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可以上當地的自然資源局官網去下載相關表格去申請,我們公司一開始就是想自己辦理,后來人員不夠,對比了幾家之后選了一家廣州合聯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代辦。后來覺得是對的,因為有動態抽查,被抽到了,不過還是挺專業的,很快就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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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工業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等級:

1.一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2.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7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第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五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第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第七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江蘇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地災防治資質審批時間了防治地質災害地災防治資質審批時間,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本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地質作用或人類活動導致地質環境變化,給人民生命財產和經濟建設帶來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地災防治資質審批時間: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縫等。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震災害的防治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加強管理的方針地災防治資質審批時間;實行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對易發、頻發地質災害或有可能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區域,實行重點防治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監督管理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負責編制地質災害勘查和防治規劃、計劃,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勘查評價和監測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五)負責提出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立項建議并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立項管理、設計審批和質量驗收工作;

(六)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勘查單位的資質管理;

(七)監督檢查地質災害防治計劃執行情況。

水利、交通、城建、農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向公民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知識,增強防災、抗災、救災意識。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止地質災害發生的義務;對破壞地質環境、可能造成地質災害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或妨礙地質災害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損毀用于防治地質災害的各類設備、設備和物資。第十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計劃主管部門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防治規劃經同級計劃主管部門核準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實施,并報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發布,必要時可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第十二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必須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論證和地質勘查評價。地質環境影響論證和地質勘查評價,應當報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確認。

經論證評價確認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建設項目,在進行設計時,必須同時作出防止發生地質災害的方案,并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第十三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不得進行采礦、削坡、炸石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確有必要的,必須采取防護措施。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自己的行為造成地質災害而危害公共設施和地災防治資質審批時間他人生命財產的,必須采取防護、補救措施。遭受危害者,有權依法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第十五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可以進行檢查和通報。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第十六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設置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做好地質災害監測資料分析和趨勢預測。

地質災害的報警制度,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施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第十七條 對即將發生的地質災害,當地人民 *** 及有關部門必須采取緊急防范措施。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 *** 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人民 *** 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必須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辦理流程?

地災施工資質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工程技術骨干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地災防治資質審批時間

(二)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地災防治資質審批時間;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地災防治資質審批時間,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四)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