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之一項中地災勘查資質新標準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地災勘查資質新標準,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地災勘查資質新標準,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刪去第七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地災勘查資質新標準,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實施。”五、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什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工業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地質災害資質分為施工,設計,勘查,評估,監理五個分類,施工分類可以說是最普遍的資質,大部分企業也是想要辦理地質災害施工資質的居多。
而地質災害施工資質有甲級,乙級,丙級之分,如果是新申請的話,只能從丙級開始,每一個資質都是要經過新申請這個步驟的,然后才能做資質升級,那么,我們就來看看地質災害施工資質新申請的標準是怎么樣的吧。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以及以下要求: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地質災害施工資質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施工業務。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可以跨行政區域。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等級:
1.一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2.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建筑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建筑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地質災害治理設計需要什么資質要求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工業工程地災勘查資質新標準,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根據工程規模和資金不同地災勘查資質新標準,所需資質也不同。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地災勘查資質新標準;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擴展資料:
影響或控制地質災害形成與發展的基礎環境和總體條件。它與地質災害形成條件既存在密切聯系又有一定區別。地質災害形成條件指的是造成地質災害的直接因素;地質災害背景指的是控制和影響地質災害的更高層次的基礎條件。地質災害背景由兩個系列組成:
①以地球動力活動為核心的自然背景;
②以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為核心的社會經濟背景。地質災害背景雖然不能直接決定一個具體災害事件的發生和發展,但從宏觀上控制地災勘查資質新標準了一個地區一種或多種地質災害的成災程度和變化的總體趨勢。因此研究地質災害背景條件是進行地質災害宏觀評價的重要內容
地質災害勘查不同于一般建筑地基的巖土工程勘察地災勘查資質新標準,其特點至少包括如下幾方面。
(1)重視區域地質環境條件的調查,井從區域因素中尋找地質災害體的形成演化過程和主要作用因素。
(2)充分認識災害體的地質結構,從其結構出發研究其穩定性;
(3)重視變形原因的分析,并把它與外界誘發因素相聯系,研究主要誘發因素的作用特點與強度(靈敏度)。
(4)穩定性評價和防治工程設計參數有較大的不唯一性,霄表現為較強的離散性,應根據災害個體的特點與作用因素綜合確定,進行多狀態的模擬計算。
(5)目前尚未研究出具有昔適性的穩定性計算 *** (也許并不存在),現有的 *** 都有較多的假定條件。
(6)勘查階段結束不等于勘查工作結束,后續的工作如監測或施工開挖常常能補充、修改勘查階段的認識,甚至完全改變以前的結論。因此,地質災害的勘查有者延續性特點,即使是非常認真詳細的工作,也不能過于希望畢其功于一役。
(7)地質災害勘查 *** 選擇是強讕應用經驗與技巧,尋求以最少的工作量和更低的投資,獲得更佳的勘查效果;
(8)勘查工作量確定的最基本原則是能夠查明地質體的形態結構特征和變形破壞的作用因襄t滿足穩定性評價對有關參數的需求,而不拘于一般的勘察規程。
在此前提下,勘查工作量越少越好,使用的勘查 *** 越少越好,勘查設備越簡單越好,勘查周期越短越好。一般而言,勘查工作量依據地質災害體的規模、復雜程度和勘查技術 *** 的效果綜合確定。
(9)勘查隊伍是實現勘查目標、選擇合理勘查 *** 和優化勘查工作量的關鍵。從事地質災害勘查的工作實體應在地質技術^才,勘查設備和室內分析試驗等方面具備條件,井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地質災害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第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地質勘查資質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和專業地質勘查資質。
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區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液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石油),氣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煤炭等固體礦產勘查資質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資質。
專業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資質、地球化學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地質鉆(坑)探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第五條 區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氣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級;其他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級。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行為,都有權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七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具有資格的勘查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勘查設備、儀器;
(四)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第八條 下列地質勘查資質,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
(二)其他甲級地質勘查資質。
本條之一款規定之外的地質勘查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第九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質勘查資質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勘查技術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資格證書和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勘查設備、儀器清單和相應證明文件;
(五)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有關文件。
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地質勘查資質申請的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地質勘查資質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批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將頒發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告,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第十三條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第十四條 地質勘查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事業單位變更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地質勘查單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變更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第十五條 地質勘查單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審批機關予以注銷。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