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測繪資質的分類和業務范圍有哪些?
測繪資質地籍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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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地籍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地籍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2014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擴展資料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江蘇省測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地籍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了加強對測繪行業的管理,規范測繪市場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主管全省測繪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 *** 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同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的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把本地區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同級人民 *** 財政列支。第五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編制本省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管理機構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六條 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民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測繪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或越權執法。第二章 測繪資質管理第九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初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測繪單位,在本部門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其測繪資格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由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并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第十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地籍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業法人或者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單位。
(二)與所承擔測繪項目相適應的,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相應數量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四)健全的技術、質量和資料管理制度。
(五)測制的測繪成果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含部頒標準、專業標準)。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甲、乙、丙、丁四級。甲、乙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丙、丁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省測繪管理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格的,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初審,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發證。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由所在設區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報省測繪管理機構評審、發證。第十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和換證工作。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設區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年檢。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的主要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測繪資格等級或業務范圍的,應當向省測繪管理機構申報,重新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變動,應當及時向證書批準單位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的審查收費,按照省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第三章 測繪市場管理第十六條 凡列入國家、省基礎測繪計劃以及專業測繪計劃的年度測繪任務,由編制測繪計劃的部門在施測前一個月內將計劃安排書面告知省測繪管理機構和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不再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測繪單位承接市場測繪項目,應當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施測前由測繪單位根據下列限額分別到省測繪管理機構或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并報送技術設計書。
(一)省級限額
1.國家四等以上的三角(導線)、水準、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
2.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3.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4.100公里以上的線路管線測量。
5.大于以下面積的各類測繪項目地籍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積(平方公里)10 20 30 50 100
6.編制1∶25000以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圖,省、市級各種比例尺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7.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
(二)市級限額
1.5秒級平面控制測量,10公里以下的四等水準測量。
2.30公里至100公里的線路管線測量。
3.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
4.以下面積內的各類測繪項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積(平方公里)3--10 5--20 10--30 25--50 20--100
5.編制縣(市)級各種比例尺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6.市重點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
(三)縣級限額
1.10秒級平面控制測量。
2.5公里至30公里的線路管線測量。
3.以下面積內的各類測繪項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面積(平方公里)0.1--3 0.25--5 1--10 10--25
專業測繪的管理限額由省人民 *** 有關部門制定。
測繪資質管理有哪些原則:
測繪資質管理地籍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原則
(1)依法原則。按《測繪法》和《行政許可法》等規定執行。
(2)統一管理原則。避免多頭管理地籍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的危害。
(3)公開、透明原則
(4)公正、公平原則
(5)便民、高效原則
(6)救濟原則。在實施測繪資質審查時地籍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申請人有權陳述、申辯,依法請求聽證、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等。
(7)誠實信用、依賴保護原則
(8)監督與責任原則。誰審批,誰監督,誰負責。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包含哪些規定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之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并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八條
國家設立和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批準。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劃,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不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的測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鄰國家締結的邊界條約或者協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批準后公布。
第十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民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批準后公布。
第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地籍測繪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九條
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一)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具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并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式樣,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測繪項目完成后,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及其有關部門和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批準,由或者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具體辦法由規定。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本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
第三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并委托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并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志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志使用后的完好狀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級人民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 *** 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四)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
(六)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離境;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軍事測繪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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